地震灾区"十问":房产损失由谁来担 证件存折"震"丢咋办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6 月 0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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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群众咋得救助?
●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
●法律为救助提供依据
本报记者宋伟本报记者黄庆畅本报记者王比学本报记者石国胜
这次地震,受灾群众数量巨大,无家可归的人员多,伤病员多,“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多,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看病、上学等方面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5月17日,国务院决定,在3个月内向灾区困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斤口粮和10元补助金,并要求民政部和财政部立即制订具体规定。此外,对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每人发放5000元抚慰金。
5月19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次会议议定,做好孤儿、孤老、孤残的救助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3个月内,为每人每月提供600元基本生活费。民政部要抓紧核实确定“三孤”人员身份,采取就地安置和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根据国务院要求的标准,四川省民政厅对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从28日开始,四川灾区困难群众补助金和救济粮开始发放,第一批6月1日前全部发放到灾区困难群众手中。
对于“三孤”人员的救济,5月31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要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集中供养、学校寄宿、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孤儿的生活。采取过渡安置和长期安置相结合的措施,通过机构照料、居家照料、亲属照料、社区照料等多种途径,保障孤老、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除了国家已经出台的诸多救助政策外,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灾区群众接受救助或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可以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因灾造成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政府将对其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于因灾致残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及时周到的救济,让灾区群众重燃生活的希望。5月30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庞陈敏表示,我国目前的救助政策实现了对灾区存在困难的所有方面的全覆盖。
灾后官司注意什么?
●诉讼时效可中止
●违约、损害可免责
●审案不会久拖不决
●困难当事人可减交诉费
本报记者吴兢
经历惨痛“5·12”大地震,灾区人民生活正在慢慢康复。与此同时,一些矛盾纠纷也开始显现。对想打官司的公众来说,地震会带来哪些影响?
法律专家分析,《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法律责任免除等法律后果。
因地震发生,一些官司难以正常进行。比如,本已准备好到法院起诉,地震袭来,造成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仍无法起诉。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刘东华律师介绍,为保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37条还赋予法院对特殊情况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等法院决定,在审理涉地震灾区案件时,根据地震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采取准许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和暂缓执行等措施,以保障灾区涉案当事人安心抗震救灾。
对因地震带来的合同违约或人身财产损害,《民法通则》第10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东华说,《合同法》对此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还可解除合同。
以货物承运为例,刘东华说,根据《合同法》,货物毁损、灭失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收取运费。
就铁路运输,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人身伤亡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东华还提醒,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川绵阳市是此次地震重灾区,司法机关在人员和场所上均遭重创。
5月12日以来,市中级法院迅速恢复审判工作,共审结刑、民事案件15件,及时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院长莫亚林介绍,中院号召法官们冒余震坚守岗位办案,杜绝因震灾影响法院工作造成超审限办案。中院至今没有一件案件申请延长审限。
灾区审判力量不足,已引起高层关注。对灾区审判人员不能补充到位的,最高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高级法院统一协调,根据诉讼法规定,加大移送、指定和提级管辖力度,及时审理灾区案件。
大地震之后,一些诉讼当事人面临生活困难。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准予减交诉费。
灾区孤儿新家在哪?
●收养孤儿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限制
●孤儿收养先国内后国外
本报记者白龙
本次特大的地震,使很多孩子成为“地震孤儿”。如何为灾区孤儿寻找一个家,是很多好心人牵挂的问题。
根据收养法等收养程序,灾区的孤儿会先被安置到灾区的福利院,如果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而且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以进入收养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钱,找寄养家庭代养。
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地震孤儿”的收养来说,《收养法》放宽了收养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另外,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国家民政部1999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该办法第五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此外,有关外国人收养“地震孤儿”的问题,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相关规定,孤儿收养将采取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如果外国人有意愿收养地震孤儿,那么应该先通过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相关组织如“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申请。根据《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规,应该提供收养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文件。
截至5月31日,收养汶川“地震孤儿”的工作尚未启动,主要原因是地震孤儿的身份确认工作还没结束。获救的“地震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收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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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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