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三:第一章总则 第三、四条

2012年08月16日11: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妇女地位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

  (2)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

  (3)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也是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由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是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还有差距、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实际困难还不能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开展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还有很大的难度。多年来,国家始终强调要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要求将“七个不准”规定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使计划生育的全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第二款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予以协助。为了更好地明确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秩序,总则中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受法律保护,危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应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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