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2012年08月15日16:5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 管理条例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的消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可分两类:第一类为各级设有临床服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生育科研院(所)、指导中心(所、站)和服务站(室);第二类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国有的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指在上述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各类人员)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的有关技术服务人员。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以上机构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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