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村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通知

2012年08月14日13: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避孕节育 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 国家政策

    二、加大财政投入,做好财力保障

  各省、区、市计生委和财政部门要准确测算本省、区、市农村应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量及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的避孕药具经费除外),合理规划各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比例,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条例》规定将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落到实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技术服务要执行统一的结算标准,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三、完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将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进行考核。对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继续向农村广大群众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严格执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规定的同时,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将酌情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并将有关情况向全国通报。

  各省、区、市计生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计委(物价局)要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年向国家计生委等四部委作出专题书面报告,国家计生委每年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计划生育行政、价格主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
二 ○ ○ 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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