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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不同反映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因退休年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问题和投诉来访逐年递增,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因退休问题发生争议现象日益增多。调查显示,现行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女职工比男职工早5~10年退休,使一些女职工在教育培训、岗位、晋升等方面,因年龄原因失去机会或机会明显减少,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女性的健康状况、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一些从事科研工作的知识女性,大部分人到50岁后,身体还很健康,现行的退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女性人才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二是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低,缴费时间必然少于男职工,尤其女职工与男职工退休年龄相差10年,养老金少10个百分点,如果按月平均养老金1000元计算,则每月将少发给她们100元,从而降低了她们的经济收入。三是女性较早退休,会使她们心理和情绪受到影响。四是女职工比男职工提前5~10年退休,提前领取养老退休金,增加了社会养老保障的压力。
对于这些问题,社会上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一)从维护职工社保权益角度看,延长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有一定道理。其理由如下:
1.社会公平决定男女职工应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工资的延期支付。在现行制度下,男女退休年龄平等是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一部分,国家强制实施男女差别退休年龄,减少了女职工的缴费时间,降低了她们的养老保险待遇。
当初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别化是为了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而制定的。在“男女都一样”的思想支配下,女劳动者在工种方面没有特殊限制,因此提前退休是对女职工的保护。退休金以在岗时工资一定比例计发,与缴费年限无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重体力劳动逐步减少,对女性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已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对女性早退休的制度已经缺少继续存在的客观基础。
2.职工养老保险权益有赖于充足的基金保证。
基金充足是保障养老保险权益的决定性因素,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承受着较大的压力。一是背负沉重的历史债务。1997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跨入全新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由于“老人”和“中人”没有养老金积累,不得不采取抽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方式维持养老保险金当期发放,因而形成了养老保险巨额历史债务。目前全国个人账户空账超过1万亿元,而且每年还以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二是面临老龄高峰的挑战。2008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接近1.6亿人,占总人口的12%,而且每年以0.4%的速度增长,退休人员的数量在未来30年内将持续飙升,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加大。
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充分挖掘资金源,应收尽收。但现行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与男女预期寿命规律相悖。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1.40岁,其中男69.63岁,女73.33岁,而从男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贡献看,女性比男性少缴费5~10年。可见,女性早退休政策不利于养老基金的积累,长远看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
(二)从就业形势看,延长退休年龄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其理由在于:
一方面,我国就业压力巨大。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计划年均新增劳动力需求总量为1800万,但是“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劳动力供给为2000万,每年将出现200万富余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差距,预计我国在未来几年内在劳动力总量上将出现供大于求,劳动力大量闲置现象。如果在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再延迟退休年龄,显然会使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多数“4050”女工再就业希望渺茫。众所周知,“4050”人员是就业弱势群体,其中“4050”女工又是这个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如果延迟退休年龄无异于让她们再多忍受几年的艰难,因此并不是一种人性化的安排。
(三)从女职工的个人意愿看,可考虑实施弹性退休政策。
一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女职工对特别劳动保护需求的迫切性日趋减弱,但对女性工作权和发展权的诉求却越来越强烈。同时,由于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政策引导,拉动了女职工多工作、多缴费、多收益的迫切愿望。
二是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和人口态势发展相当不平衡,个人对工作的要求也不尽一致。一些女职工愿意早些退休更好地享受生活,而有的女职工需要多工作养家糊口,还有的希望继续完成个人事业的发展计划。据新华网上对当前退休年龄看法的调查,约40%的参与者对现行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早或晚看法不一。因此,需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各个方面矛盾,防止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