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国务院令,公布我国首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该条例已经于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条例的宗旨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市场为主导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加快了城乡人员流动,而目前流动群体85%以上的人员正值青壮年,属于重点婚育人群。尽管政策对流动人口的婚育管理有严格规定,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流动人口非法生育行为的发生,究其客观原因,主要包括流出地监管鞭长莫及,流入地流动人员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很大,难于发觉,加之搜索流动人员,工作量大,效果不明显,从而产生管理漏洞。另外,由于政策的缺失,流动人员的生育权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很难得到保障。面对这些难题,国务院现在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可以说是恰如其时。
流动人口范围被限定于在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有两类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这两类人一种是短期在外人员,一种是在同一城市内跨区居住,基本上不影响户籍所在地对其的管理,因此,将其排除在外,既不影响我国计划生育的大局,也减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压力。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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