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审计署:10省区市挪5837万支农资金用于建房买车 公告全文 -京确诊第2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 借疫情哄抬价格者最高罚50万 -高雄市长陈菊今起赴大陆访问 拜会京沪市长 台媒:绿营破冰之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删除超生按户籍地征费条款 -四万亿中央投资已完成44% 中国一揽子刺激经济计划已初见成效 -杭州"飙车案"死者父母获赔113万 广东佛山破获银行流出假币案 -两部委为节能空调设最高限价 大面积互联网故障:祸起暴风影音 -中钢协:否认接受铁矿石长协价30%-35%降幅 中石化:卖油越卖越亏 -外汇政策14天连发三枪 奥巴马政府正在鼓励人民币进一步升值 -温家宝:中国近期将再向欧洲派出采购团
首页>>人口动态
解读:流动人口将享受多项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21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5月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国务院令,公布我国首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该条例已经于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条例的宗旨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市场为主导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加快了城乡人员流动,而目前流动群体85%以上的人员正值青壮年,属于重点婚育人群。尽管政策对流动人口的婚育管理有严格规定,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流动人口非法生育行为的发生,究其客观原因,主要包括流出地监管鞭长莫及,流入地流动人员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很大,难于发觉,加之搜索流动人员,工作量大,效果不明显,从而产生管理漏洞。另外,由于政策的缺失,流动人员的生育权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很难得到保障。面对这些难题,国务院现在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可以说是恰如其时。

流动人口范围被限定于在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有两类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这两类人一种是短期在外人员,一种是在同一城市内跨区居住,基本上不影响户籍所在地对其的管理,因此,将其排除在外,既不影响我国计划生育的大局,也减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压力。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来源: 中国网
1   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流动人口计生条例删除超生按户籍地征费条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宁夏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
2012年重庆将建成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图)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长效节育拟获奖励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将免费 服务均等是最大亮点
中国流动人口将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全国流动人口将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服务
图片新闻:
中国大豆产业面临危机:一边"豆满仓"一边"闹豆荒"
一月一新政 中国区域经济成为保增长新动力 增长多极渐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