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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综合性的收养模式更有利于孤儿的成长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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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模式应趋于综合

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曾于5月14日表示,中国人寿将全面收养此次地震孤儿,然而,我国收养法中规定单位不得进行收养。

除了中国人寿,另有多家企业曾提出收养地震孤儿,他们的善意或将一并“落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杨大文教授认为,收养只能是发生在自然人身上的公民法律关系。“不能让一个单位的领导去当养父,以后换了领导怎么办呢?”同样,作为理性主体的法人也不能进行收养。

“从法律上来说,合乎法律的收养只有一种形式,就是民法上的收养,也就是说通过收养行为,将他人的孩子变为自己的孩子;国家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孤儿的收容养育,属于社会救助行为,不受收养法规定的限制。”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表示。

“最快领养孤儿的途径,就是由福利院出面,国家将其收容养育。考虑到今后孤儿们健康成长的问题,可以让福利院尽快为孤儿们寻找到合适的家庭,再送养出去。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孤儿们在再度有家庭之前能获得好的照顾和过渡,也能让孤儿在成年之后走出地震的阴影,开心地生活下去。”马忆南说。

我国《收养法》规定,公民收养孤儿,只能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据有关信息透露,目前部分地震孤儿已经被安置到四川及全国其他地区的福利院,有收养意愿的公民,可以和当地福利院联系。

中国人民大学杨大文教授也认为,综合性的收养模式更有利于孤儿的成长。

唐山大地震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地震孤儿,当时对地震孤儿的收养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公民个人的收养,其次是社会福利机构,再加上各个SOS儿童村,一个家长带上几个孤儿共同生活,“也是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今天的地震孤儿收养也还可以借用这个模式。”杨大文教授说。

综合性的收养模式其实也是收养与助养、寄养等行为模式的相互配合。“自然人收养孤儿,企业法人可以进行适当的资助,一个从生活和精神上,另一个从物质上帮助孤儿健康成长。”中国政法大学王成栋教授说。

中国人寿承诺,此次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其成长到十八周岁的相关费用,将由中国人寿设立的“国寿慈善基金会”承担。而娃哈哈集团愿意集体领养500名地震孤儿,负责其从小学到大学的所有生活、学习费用,直至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地震孤儿收养应有更详尽法律细则

不光是收养工作的特事特办,此次地震带来的大量地震孤儿,也给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收养工作依据的是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其中对相关收养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据中国人民大学杨大文教授介绍,相对于更早的收养法,此版收养法已经放宽了收养条件。“但还是可以再放宽一点,尤其是孤儿收养方面。”杨大文教授说。

但此次强烈而突然的地震,让很多学者开始思索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

“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立刻启动了紧急预案,这是我国应急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表现。”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成栋教授说,“但地震带来的孤儿收养却没有被纳入应急法律法规中。”

也就是说,地震孤儿收养是应急法律法规与收养法的交汇点。

王成栋教授认为有必要把地震孤儿收养纳入应急法律范围进行研究,“毕竟这是关系到儿童切身安危的事情,能多完善一点就争取多一点。”

在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对震后交通、通信、卫生、公安新闻等单位的职责均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对于民政部门,《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要求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中并无对地震孤儿收养工作的规定。

王成栋教授认为,孤儿收养相对操作难度较小,因此没有必要独立于《收养法》再独立颁布一部类似《应急收养法》之类的法律。“但可以由全国人大或民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是由最高法院出台《收养法》的司法解释,用于指导在地震等紧急情况下的孤儿收养工作。”

但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机构对地震等紧急情况下的孤儿收养工作进行专门调研,相关数据和经验的缺乏让法规制定工作仍停留在学者的理论设计阶段。

“民政工作需要细致安排和缜密实施,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愈加完善,民政工作才能减少纰漏,给人民带来更多利益。”王成栋教授说。(陈虹伟 王峰)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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