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超生了,还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种现象在湖南将会得到有效遏制。8月2日曾予报道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多次修改,已由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 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违法生育者是否能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的问题,曾经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引发热议。
据记者了解,最初提请审议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此的规定是:“违法生育者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被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违法生育者”。常委会审议时,部分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此有不同看法。
有的委员认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毫无疑问应带头守法,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但违法生育者是否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题,目前国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建议地方性法规暂不规定。
有的委员则强烈要求,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超生的处罚规定条款,一定要保留,因为相关法律有规定,这些人担任相应职务首先就要守法,如果规定违法生育者不得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对特权超生者将会起到威慑作用。
对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改时进行了慎重研究。经过多番论证,认为能否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问题。只要公民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否认其有被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但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一定国家职能和公共职能,在选举时应当把好推荐关,按照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依法推荐和确定候选人,保证其素质。因此,新法规要求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候选人是否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候选人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如实向选民公布,保障选民的“知情权”,通过这种民主监督的方式,使特权超生者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防止超生者利用特殊身份来规避国家法律。(朱远红 赵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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