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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识与建议
简述至此,再结合一些相关讨论,我们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问题有如下一些基本的看法和建议。
第一,银行业整体流动性状况依然良好,不存在系统性流动性风险。无论是实际的备付水平,还是考虑被央行所冻结的高达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银行业整体上不存在清偿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正如前文提到的,时间是流动性的核心要素之一,足够的清偿能力,并不足以防止在特定时点上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特别是考虑到过去几年中,信贷过快扩张可能带来的短期偿付压力,以及不同机构流动性管理能力的差异,在未来一段时间中,还应对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部分银行机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保持高度的警惕。
第二,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特征变化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正如前文提到的,业务模式的变化使银行的流动性更容易受市场波动的冲击,而且也更容易演化为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调整:一是更深入地研究各种创新活动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规模及其期限特征;二是应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视,并适时改进流动性管理工具,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件进行及时干预,以避免因预期恶化或恐慌导致市场流动性的暂时枯竭。201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了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和常备借贷便利(SLF),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顺应市场流动性变化而进行的管理工具创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第三,高度重视外汇占款增长趋势的变化,做好前瞻性的研究和应对工作。作为过去一段时间中我国基础货币供给最主要的渠道,外汇占款对于金融体系的流动性的影响举足轻重,但不确定性正在逐步增加。总体上看,外汇占款的增速已有所放缓,而且,随预期的变化,其波动也开始加剧,甚至曾一度减少。这些变化意味着,之前十年由外汇占款持续高速增长而带来的极其宽松的流动性环境或将告终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进行适度对冲(如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或会持续趋紧。
第四,优化监管体系,在促进银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同时,应逐步消除一些现有政策造成的扭曲。具体而言,建议监管部门对贷存比指标的覆盖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适度调整,使之更符合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而且,应逐步放松该指标考核的严格程度(如调整考核期间、考核方法以及罚则),或逐渐将其改变为一个参考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以减少强制考核可能导致的各种扭曲。
第五,政策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合作。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相关部门(特别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在各自制定政策时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考虑政策可能给银行带来的影响,避免政策效应叠加或冲突,引发不必要的市场波动;其二,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在流动性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合作。在实践中,银行流动性不仅是一个微观审慎问题,更牵涉宏观审慎层面,因此,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不能只关注单个机构的稳定性。而且,即使只关注单个机构,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参与,也无法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的大小。因为银行不管是变现资产还是获取负债的能力,都会受制于中央银行的态度。就这点来看,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应更多加强与中央银行的合作,以提高流动性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第六,商业银行应尽快调整发展理念,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6月底的流动性风波也暴露出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需要加以总结并进行调整。一是应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重视,高度关注因业务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风险特征变化,并积极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方法。具体而言,银行应及时将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所产生的敞口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避免潜在风险的积累;改进流动性测算方法,特别是应加强对极端情形的关注,并制定相应的预案。二是应根据宏观外部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外汇占款增速放缓甚至减少可能产生的深刻影响,部分银行应及时调整发展理念,适度调低对规模和利润增长的追求,特别是在所谓的金融创新上,应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回归理性发展的轨道。否则,微观扩张冲动与宏观趋紧之间的矛盾,可能还会导致银行流动性状况的紧张和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