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博主“徐律师”指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尽管新加坡刑法的罪名与中国大陆有所不同,但是陈九霖所涉及的内幕交易罪是中国2009年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的,并且内幕交易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徐律师”表示,在域外犯罪并受刑后回国的陈九霖,同样应受《公司法》高管任职资格的限制。而其新任职的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属国资委系统,没有任何特权可以逾越《公司法》的规定。非但如此,还应在公司治理和严格履行《公司法》规定方面做出表率。(记者 张小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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