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运动员。
主持人:
我们看完这个得奖名单以后,给人的感觉就是评奖的和被评的,监督的和被监督的统统网上有名,而且关键是被监督的给监督的发奖,这件事给人的感觉,发奖发的是一笔糊涂帐的奖。
王锡锌:
我想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样一个颁奖的主体和它的程序,刚才我们说了,已经有这些问题。
刚才您提到的,被监督的给监督的发奖,甚至我们可以说下级给上级颁奖,比如说在这一次得奖名单中,还有市人大、市政协,我们知道从我们国家法律来讲,政府是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的,现在出现了一个很怪的情况,市政府的这些部门,整个公务员系统,市委市政府要给市人大的一些机构也来颁奖,这的确,从法律上来讲,也是造成了很多的混乱。
主持人:
您从法律的角度给我们解释一下,这种考评,人大和政协的这种部门应不应当参加?
王锡锌:
这一次的考评,可以说它是从《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看,以及从中组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规定这两方面来看,的确是独一无二,非常奇特的。《公务员法》的规定主要是对公务员个人和集体来进行考核,而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主要是对党政领导以及他的领导班子集体来进行考核,统统都没有提到像市人大、市政协这样的一些部门来进行考核,即便那些部门要接受考核,我想由政府来进行考核,由市委来进行考核,也显然是不妥的。
主持人:
您看像这种考核,既然发奖的话,这笔奖金是从哪儿出?我们的常识,又一次提到了我们的常识,应当从公共财政里面出,如果从公共财政里面出的话,人大和政协就应当去监督这笔钱到底是怎么来的,花到哪儿去,结果在这里面呈现出来的是,他们似乎是监督没有了,但是成为一个受益者。
王锡锌:
监督者成了受益者,当然监督的功效我们就无法去期待了。
您刚才讲到的,从财政来说,的确我们对公务员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公务员法》有规定,由各部门的财政,要反映在各部门财政中,最终肯定是公共财政,其实是纳税人在买这个单,纳税人买单没有关系。我刚才也说了,对于那些表现突出的,我们的确需要楷模,我们今天不论是这个社会还是整个公务员系统,都需要一种道德,一种精神士气,因此奖励是必要的,钱如果花得值得,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这里我们是否花得值得,由自己来评,把自己评为获奖者,这样的花钱方式,公共财政,纳税人的钱的支付方式是否是冤枉的。
主持人:
关键是您一开始都说了,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考核,就是为了以后升官提级,然后提工资做准备的,既然奖励已经包含在其中了,为什么还要用另一笔财政的钱,再去奖励这些本来你就应当做到的事情?
王锡锌:
所以网上有些评论说了,这个奖励的确是我们的公仆干了本来他应当干的事,但拿了不应该拿的钱。为什么叫应该干的事?因为纳税人交钱来设立这些官职,本身就让他去履行法定的职责,如果履行得好,那么我们可以说你官员真正尽职了,如果履行得不好,我们最近政治局刚刚通过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办法,如果不作为,渎职,那要承担责任。因此,本身你的这种考评就是看你有没有尽心尽力地去履职,而对这种如果尽心尽力履职了,已经有相应的激励,那就是晋升职务,晋升福利工资,所以如果再把这种考评的合格和优秀,直接与人民币对应起来,我觉得是一个考评制度的变味。
主持人:
这就是以前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无功便是过,无过便是功,这是典型的一种表现方式。所以人们也有这样的一种疑问,是不是他们把这种奖励,变相地作为福利的一种方式发给这些官员?
王锡锌:
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如果没有这样一个限定的这种比例范围,大面积地颁奖,那首先就是对奖这样一种荣誉的稀释,冲淡了。另外一方面,的确是把公共财政,如果这些奖是不应该拿的,现在已经落入一些人的口袋,那当然就是应该说把本来属于公的转公为私了。
而且如果我们奖励是去对一些履行本职工作的活动来进行奖励,进行褒奖的话,可能会出现像一些社会学家所说的,谬奖可能会逼退道德的底线,本来我们觉得是我应该做的事,现在我做了以后,别人要奖,那那些其他的人呢?我们请问,现在92个部门中,40多个部门,将近一半的人获奖,那那些没获奖的呢,他可能心安理得的,不履职可能也变得心安理得了。
主持人:
而且我们还要说一句的是,即便奖励的话,你应该奖励这个群体,而不应该把这笔钱分解到各个人头上,比如说一人拿多少千,甚至一万块钱。
王锡锌:
对,国家公务员局刚刚出台的一个叫《公务员奖励规定》,暂行的一个规定,里面明确讲,如果是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那么这一个奖励的资金、奖金应该是作为集体办公经费,原则上不得发给个人。所以在这里的话,我们要问齐齐哈尔的这种做法,它到底有哪些例外的情况,为什么直接发给个人。而且注意,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拿了,只是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换句话说,受奖单位中也可能制造一种心理失衡,那些没拿奖的,可能在一线干活的人,奖金跟他没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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