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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加注重“利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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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实录

中国网:

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正式通过的消息。我知道两位也参与了这部法律的修订工作,想必听到这样的消息心情也是非常激动的,请问两位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心情如何!

严旬:

7月2日下午我就在现场,我也参加了全国人大新闻局举行的发布会,当新闻局的领导说,这部法律以152票同意、1票反对、4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我感到很兴奋。应当说,高票通过,这部法律是得到了各位常委的认可,说明我们这部法律修订案的出台还是很及时的,将会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常纪文:

我的专业是动物保护法,我推动这个立法大概有一年的时间,组织过几次研讨会,召开过几次专家座谈会,并且协助有关单位到国外进行交流和考察。其中有一些具有历史意义的条款,包括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遵守社会公德,我对此感到很欣慰,这体现了我们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华文明的与时俱进。

中国网:

严总所在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是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管理部门,也可以说是一个执法者的角色。对于旧的保护法的不完善之处,严总应该是深有感触的,包括在工作当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尴尬,请严总谈一谈,您在过程当中遇到哪些因为法律不完善而产生的问题呢?

严旬:

现行的这部法律是1988年通过,1989年正式实施的,这部法律在起草的过程中间,我们国家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没有实行市场经济,应当说这部法律的出台对当时情况下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发展与壮大,有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比如现行的法律中间没有涉及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问题,还有一些随意放生的问题,还有乱食野生动物的问题,逐渐凸现了,而且由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我们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间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和障碍。一部新的法律出台,在这些问题上都有了明确的条款,下一步我们对执行新的法律充满信心。

中国网:

刚才您说这部法律是1988年通过,1989年实施,经过了比较长的时间,并且这次通过的修订案是三审稿,这个法律的修订经过了这么多年,而且经历了一审、二审、三审,比较长的过程,请问两位老师,这部法律修订的过程当中有什么困难?

常纪文:

这个法律修订过程之中,困难是很多的,修改拉锯战比较厉害。各个部门、各个方面有不同的想法,有的有不同的利益。这部法律的修订是我参与立法研究,包括一些立法咨询工作以来见到的非常激烈的一次。其中有以下几个争论点。

第一,动物福利该不该进入这部法律?这是第一个大的争论。第一稿的时候,动物福利进入了这个条文里面,后来有一些分歧,有的动物保护人士说动物福利应该有法,有的动物保护人士说不同意,说动物福利法会刺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增加人工繁育这种现象。后来争论来争论去,就把它拿掉了,这是第一个争论点。

第二,野生动物要不要利用的问题。这个争论是最厉害的,因为立法目的里面,以前有 “积极驯养繁殖”,包括里面有“合理利用”这些具体的词语,所以动物保护人士看了就不高兴,认为这些东西太多了,包括立法目的应该修改。后来在我的建议之下,就把立法目的里面的“积极驯养繁殖”改为“规范利用”。规范是个中性词,主要还是限制,有一些地方是禁止。但是后来还不干,最后就把立法目的这一项拿掉了,只好把后面的“合理利用”改成“规范利用”,这一条,从形式上看“利用”的措词少多了,但是从内容上看,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还没有废止,还有一个分类管理的问题,对于人工繁育技术稳定成熟的,可以不做野外物种来对待,可以有特殊的对待。这也是有关部门想出来的法子。

常纪文:

第三,野生动物资源到底属于谁所有?这也是争论很厉害的,有的说属于国家所有,有的说不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全社会所有。因为这一条是以前就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后来解释的时候,包括立法,比如全国人大,包括有关部门解释的时候也讲到,一般讲的是一种资源,不是讲的野生动物,包括遗传资源这些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争议是比较大的。

但是总体来看,经过一审、二审,最后三审,总体上来看,还是往前在走,而且进步是很大的。

中国网:

严总也参与了法律的修订,您怎么看?

严旬:

应该说有一些观点,像常老师说的,有的时候是针锋相对的,有人把这部法的修改说这是一部“利用法”,不是一部“保护法”。新的文本出来之后,我做了一个仔细的阅读,我发现在新通过的这部法里面,“利用”这个词一共出现了19次,保护这个词一共出现了137次,而且原来我们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前面也要加上一个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这19次的“利用”,第一是《总则》里面,像刚才常老师说的是规范利用,有两个“利用”是在规划上面用的,还有9个“利用”是在法则禁止或者违反里面提到利用,真正谈利用的只有7个。应该说这部法律,总体上从它的立法目的来说,都是以保护野外的野生动物为主的。所以应当说是一部“保护法”,而不是一部“利用法”。

常纪文:

我再补充一下,看一部法律是不是前进了,不要单纯看这个字出现了多少次。实际上立法是讲究技术的,有很多可以是隐含式的规定,一个“利用”,下面有好多利用的内容,更主要的是看它的立法内容,包括立法的思想,立法的内容是不是发生了前进。

这部法律里面有很多进步的地方,包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包括栖息地的保护,从内容实质上看是大大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就是我们有时候看立法的进步不要看字眼,有一些动物保护人士特别在意有多少词,多了有一些“规范利用”,实际上也是规范保护,这个词多了,有一些动作保护人士不干了,说它是“利用法”,但是我不赞同。

中国网:

严总更多是从执法层面,考虑更多的是落实方面的问题,常老师更多考虑这部法律当中蕴含的精神和实际的内核。

刚才我们讨论了这部法律的修订背景,我们看看这部新法律有什么内容和看点。这次修订也做了很多的改变,两位老师刚刚也提到了。包括严老师也提到,在《总则》当中就有一些具体的变化。刚才常老师也说到,可能在第二次修订稿当中,关于动物资源利用的表述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第三稿关于动物资源利用做了哪些具体的修改,其中又有什么意义呢?请常老师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常纪文:

关于野生动物利用的规定,刚才严总讲了,这里面出现的次数少多了,关于利用,第三稿最后还是有很大的变化。

第一,立法目的里面把利用给删除了,就是说拯救中国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把“利用”给拿掉了。

中国网:

在《总则》里面?

常纪文:

立法里面第一条,因为很多人都反对这一条。

第二,把原则里面“合理利用”改成了“规范利用”。

第三,把“人工驯养繁殖”改成“人工繁育”,人工繁育基于科学目的,当然也包括其它一些目的,就把驯养繁殖改了。

第四,把“三有”动物改变了,原来“三有”动物有一个标准:生态、经济、社会,其中有一个经济价值,现在就变成新的“三有”价值,因为我们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理念都变了,原来叫科学经济和生态价值、经济价值。

严旬:

科学、经济和生态价值,现在改成科学、生态、社会。

常纪文:

把经济删除了,改成社会价值,就意味着“利用”在我们国家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包括有一些名录,五年变化一次,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说明我们以后对“利用”越来越严格,这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第五,对于违法利用的处罚是很重的,处罚现在按照货值,有的野生动物货值的1--5倍、2--10倍进行罚款,这比较厉害,体现对违法行为打击的严厉性。

第六,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你到网上交易,到网上做广告,包括以食用为目的购买,都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这体现了我们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严厉性。

中国网:

法律的措词还是非常严谨的,一个词语的变化都会体现不一样的精神变化。

严旬:

谈到利用,应该说利用的概念很宽泛,不是说我们利用野生动物就是要把它抓来吃,或者抓来用。实际上利用这个概念在本法中间涉及到很多的方面。举个例子,我们的条款是禁止猎捕野外的野生动物,还有一个除外条款,因为科学研究。科学研究也是一种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方式,公共展示也是一种利用的方式。如果大家都不要小朋友去动物园看野生动物了,我想这个社会也是不完整的,也不能体现出来野生动物对人类社会的贡献,应该说这个利用的概念是很宽泛的,而不是很狭窄的——就是我要吃,我要用。

中国网:

刚才常老师说我们要规范利用,不是说完全不利用。

常纪文:

利用,要科学地利用。还有一个其它性质的利用,如收养一些野生动物拿来卖,那是商业性利用,商业性利用是社会争议的焦点。那些公益性的,包括科学研究,包括种群的平衡,这一些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主要争议还是商业性的利用,因为这也是各方面很关注的。

中国网:

这个利用也是多方面的,即使是科学的、非商业的利用,我们也应该合理规范地利用。据了解,新的保护法第一次提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严总您经常到各地考察野生动物的栖息情况,那么您看到的有关动物栖息地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能够对野生动物起到多大的作用?是不是在落实的过程当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困难,您觉得以后会采取怎样的具体措施来进一步保护这样的栖息地呢?

严旬:

我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已经很多年了,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我们现行的这部法律,没有保护栖息地的概念,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也发现很多问题,因为现行的法律强调的是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和个体,但是对它们的栖息地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范围界定,过程中间就发现很多问题。

比如大熊猫,大熊猫的个体是我们讲的国宝,中国人一谈到大熊猫那都是国宝,需要保护。但是大熊猫也要有生存的环境,它要采食,要有隐蔽、栖息和取食的场所,如果对它这些地方都不加以保护,仅仅保护大熊猫个体,很难做到对大熊猫种群的保护。

严旬:

再有,很多动物是迁徙的,举个例子就是候鸟,大家都熟悉的燕子,春天它从南方飞到北方来,秋天又回到南方去。在迁徙过程中间,有的动物一定要找一个停歇和补充能量的驿站,但是往往这些驿站没有划成自然保护区,一些湿地,甚至一些农田也是候鸟迁徙的驿站,对这些地方不保护,对候鸟的种群就会造成一些影响,它们在路上受到干扰、破坏,就达不到平安返回越冬地或者繁殖地去的目的。所以栖息地的概念这次列入到新的保护法里面,意义非常重大。有了这部法律以后,我们下一步还会根据调查和检测的野生动物的情况,来提出一个国家层面的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大家可以根据这个名录来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

中国网:

家园对于动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护好赖以生存的家园,才能真正保护好动物的种群。

常纪文:

关于栖息地,保护法做了很大的一些创新,比如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地方开放一些规划,有一些地方涉及到利用一些土地,必须进行论证,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进行论证。包括建设项目,比如建铁路、建桥梁,可能把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给破坏,有一些过不了了,就应该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

刚才严总讲了,今后要发布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重要名录,这个名录目前来看确确实实有必要发布。目前从全国来看,很多野生动物消失和它的栖息地碎片化有关系,所以必须尽快让它整体化。目前国家正在考虑制定国家公园方面的立法,我相信这个改革是一个利好。

中国网:

之前发生过一起大学生掏鸟窝贩卖燕隼的新闻,并且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个新闻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争议。是不是也说明这个既有的保护法存在不完善之处?想请问严总,这次修订对于捕猎和贩卖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做出了什么样的改变呢?

严旬:

应当说这个案例实际上被部分媒体给爆歪了,为什么这么说?好像他用了一个很吸引眼球的字,说一个大学生掏鸟窝被判了十年半的徒刑。实际上他掩盖了很多的问题,有一些地方甚至撒了谎。我举几个点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他是犯了几个错误,或者叫罪行。1、他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为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他又购买、运输和出售,等于这三个罪他都有。应当说他这个案子办得一点没有问题,是数罪并罚。

第二,他是有预谋的犯罪,而不是随意的犯罪。因为他家门口有很多其它的鸟,比如麻雀,他为什么不去抓呢?燕隼,大家知道隼是鸟里面的猛禽,它是属于鸟里面顶级的物种,应该说这个物种不是什么地方都有的,它的分布也是很稀有的,能够在家门口逮到,我感到很疑虑。而且从学术观点来看,没有一个猛禽窝里面能够抓到六只,这可以说是一个常识。因为猛禽的物种是要吃别的鸟或者其他的昆虫,或者其他的动物性食物。它在产卵的时候,一般也就是2--4枚,而且孵出小仔——幼雏的时候顶多不超过3枚,因为它双亲在抚养后代的时候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捕食喂养。我可以明确地讲,每一个窝里面不能够超出6个,所以他说一窝能够掏6个,这是撒谎。另外,他知道这个动物是猛禽,而且他去查了网上的东西。他如果不知道,随便地抓,他为什么不去抓燕子、麻雀,不是更好抓吗?应该说这次捕获不是在一个地点,至少在很多的地点,用我们的话说,他应该把他河南辉县周边的燕隼都抓完了,这个小仔已经抓完了,所以他对野生动物的资源破坏性非常大。这是我们惩罚他的最关键一点。

第三,我从网上看到,这个大学生也好,他的家属也好,好像犯了这个罪,还没有认识到他应该赎罪。他应该通过这次惩罚,对保护野生动物应该有更大的理性认识,不能随意去破坏野生动物。

中国网:

我们也知道这是一个有预谋的犯罪行为,所以这样的惩罚对他来说一点也不重。我们也知道除了这个之外,很多地方还有吃野味的习俗。有一个笑话说,天上飞的除了飞机,地上跑的除了汽车,水里游的除了轮船,什么都能吃。但是其实吃野味这个行为本身也触犯了法律。严总怎么看待这样的习俗?新的保护法对此做了哪些规定来限制这种行为?您对爱吃野味的人有什么样的忠告和提醒呢?

严旬:

应该说我们国家有一些不好的习俗,有的愿意吃野生动物这个野味。原来的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禁食野生动物,而新通过的法律已经明确地在三个方面提出了禁止的措施。

第一,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作为食品。

第二,禁止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三,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去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应当说,这个明确的条款对那些非法食用,不管是国家保护动物的,还是没有来源的非保护动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有相应的处罚,应该说对今后国人消除这种陋习有很大的帮助和好处。

中国网:

刚才我们聊到动物利用的问题,下面我们要聊到另外一个关键词——动物福利。我们知道,在旧的保护法当中,可能对虐待动物等一些行为并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和禁止。想问一下常老师,在新的动物保护法当中,是不是进行了一些修改?我们知道常老师牵头搞过一个保护法的专家修订建议稿,建议增加这个条款,更好地保护动物,所以想请问一下这次的修订对动物福利的概念做了哪些改变呢?

常纪文:

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动物福利方面应该来说是规定了一个具有飞跃性的条款,就是虽然没有明确写出“动物福利”这四个字——第一次初稿里面有,但是拿掉了,但是在第26条和其它相关条文里面,用实质性的动物福利的条款来取代了名义上的动物福利条款。

第26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时候,要根据野生动物的习性给它提供一定的条件,并且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另外还有一点,对待利用野生动物要符合社会公德。这一下子,在我们国家——新中国的立法上,这是中国人大立法的一大飞跃,这是多少人长期呼吁的结果,以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式,予以巩固下来。

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动物福利这四个字?主要还是有些人说,人的福利都没有搞好,你还搞动物的福利!这后面最低的福利就是不得虐待野生动物,要遵守社会公德.尽管如此,而且还规定了,比如要给野生动物必要的活动空间,还有生息繁衍的卫生健康条件,这些都是动物福利的一些基本规定。我们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的国情,也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一些进步。

中国网:

虽然并没有把动物福利这四个字纳入进去,但是这种精神已经贯穿在其中了。

严旬:

动物福利这个词在自然界是不存在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自然的法则,我们谈野生动物,大家都看了很多的野生动物的片子,自然法则里面的三种关系:第一,你是我的食物;第二,我是你的天敌;第三,咱俩相互利用。弱肉强食是自然界里面的规律。大家看到了非洲的野生动物,狮子的目标就是要盯着那些草食动物,草食动物就要躲避这些凶猛的肉食性动物,如果肉食性动物都吃饱的话,它们就相安无事。所以,自然界里是没有动物福利的。福利是谈到人工饲养条件下的动物,我需要你为我做出贡献,我好好地善待你,我要给你提供好的生存环境,要给你提供好的吃的,同时还要在你活动的时间给你安排一些体现我爱你的感觉。应当说在人工饲养的动物里面才能谈到福利,而自然界里面是没有福利可谈的,这部法律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它的重点是保护野外的野生动物,所以不把福利写到这里面,目前情况下是对的。

常纪文:

还有一点,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我们不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它的栖息地,也是相当于给予它一种福利,这是一种比较虚的福利。实际上狭义的福利是给予人工控制下的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包括人工救助,给予它一定的条件,这是狭义的动物福利。

中国网:

就是除了不破坏之外,我们还可能给予一些必要的一些救援和保护,总体来说都是给野生动物营造出一个更好的栖息环境。说到善待野生动物,可能有一个词大家会非常熟悉,那就是放生,很多人都会做放生的行为,认为这是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说是保护大自然的一种行为。但是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好像并不是这样,对于放生这样的行为,法律上并不是支持,想请严总给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法律会打击放生的行为,这种看似行善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

严旬:

把活的动物放到野外,在新通过的保护法里面有两个明确的概念:

第一,放归。意思是把野生动物放到它应该回去的地方,叫放归。

第二,放生。

我先谈放归。放归从科学目的上谈,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国家有很多的濒危物种,通过科学研究和人工繁育使濒危物种经过科学家的努力,突破了繁殖关、育幼关,濒危种群得到了很多的增加。

举例,大熊猫、猪獾,在我们科学家长期努力下,在繁育、在育幼方面他们都突破了很多的难关,使这两个种群的数量有了很多的增加。我们选择它们的一些个体,找到适合于它们生存的栖息环境,也就是它们的原生地,根据科学放归到野外,这叫放归。

还有一种,我们在野生动物管理过程中间,进口了很多外来物种,比如鳄鱼、鸵鸟外来物种,对于外来物种,我们法律规定不允许随便放归的,因为它不是我们国家的本地物种,放出去会变成灾难,或者带来一些疾病。

举例,巴西龟,这是巴西引进来了的一种乌龟,它的繁殖能力是很强的,它适应野外的环境能力也是非常强的,把外来物种放出去以后,对本地物种造成了影响,同时也泛滥成灾,给我们的生态带来一些灾难。

严旬:

放生。普通老百姓意义上的放生,它是一种体现良好心愿(的行为),要让生灵得到自由。这种情况也分两个方面:

1、很多老百姓从市面上买外来物种去放生。比如前一段时间北京怀柔,有人把很多的蓝狐放到野外去。蓝狐不是我们国家的原生物种,是北欧的一种毛皮动物,引进来主要是饲养,用它的毛皮制作服装。这种物种本身是长期靠人来喂养的,你把它放在野外去,它根本不具备野外的生存能力,所以它为了活命,有的时候就跑到老百姓家里面,把他们养的鸡咬死了。它们大部分都已经死亡了,所以这种放声不仅不能体现热爱生灵,同时是对动物资源的一种破坏。对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我们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严格禁止的。

2、老百姓买了我们国内当地的物种,比如鲤鱼,比如青蛙、一种蛇,这些物种是我们本地的物种,但也不一定是放生人本地的物种,它也可能是从市场上买来的。对这种放生,我们希望能够科学放生,能够在科学家指导下有序地放生,而不是哪儿都可以放。我们这次(修订)的条款里面,对这种放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当然我的理解,可能更多的是民事责任,因为你对本地物种放了以后,比如说蛇,你放了以后引起了当地人的恐慌,蛇跑到老百姓家里面,把人家的鸡、鸭都咬死了,那你也要给予赔偿。

中国网:

所以放生也是要科学地放生,不能盲目。刚才我们聊了很多,都是关于野生保护、利用,包括福利方面的问题。其实关于野生动物是否应该通过饲养和驯化来为人所用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包括刚才严老师也提到,该怎么样更好地进行管理,想请问一下两位,关于人工繁育的监管,新法有什么新意呢?

常纪文:

第一,这个法律把“驯养繁殖”这四个字改成“人工繁育”这四个字。第二,从目前看,整个法律是收紧了的,一个是公益性质的,一个是商业性质的,商业性质的收紧了,采取名录制,并且名录经常要变化。在收紧的同时好像又有点放宽,对于一些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国家总体保护野生动物的品种,可以不按照野外野生动物的品种进行管理,所以目前分歧还是比较大。

包括三审稿之前,仍然有人在批评这一点是不科学,很不好的。后来我看,基本上也没有怎么做改动。但是,第一,人工繁育,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都是加强了的,包括内容上,比如动物福利。第二,程序方面,包括许可,有一些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你不能做食品,做食品会有很多的法律后果。总体来看,监管是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

严旬:

应该说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动物保护走过了几个历程。一开始我们是用野外的野生资源。随着我们国家的人口增加和经济快速发展,很多的资源已经不能满足我们国家所需要的,野外资源已经不能满足了。我们开始考虑,利用人工资源。现行的法律,就像刚才常老师说的,我们叫“人工驯养”,驯养的意思就是把野生的抓来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驯化,变成人工饲养的,等等。现在这个法律改成“人工繁育”,强调的是我们不用野外的资源,而是用人工繁育的资源。同时,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是能够带动当地老百姓增收致富和精准扶贫的很多项目。因为大家知道,老百姓现在养猪可能不挣钱了,合理地、合法地养殖一些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够让他们摆脱生活上的负担。

新法通过的、更强调的是人工繁育的物种,它的子代和父本都是要经过人工繁育而来,而不是从野外抓来的。

中国网:

就是对人工繁育做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说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管理问题,其中也包括狩猎的管理,这就离不开地方政府需要尽到一些责任。想请问一下严总,在新的法律当中,是否增加了一些内容,去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呢?

严旬:

应当说新法中间对一些物种的管理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比如说种源调控,这是新加入的词。为什么加入这个词呢?就是有一些物种已经濒危了,我们要禁止从野外捕捉,要保护它的栖息地,保护它的种群,让它能够繁衍生息,壮大种群。当这个物种多了怎么办?

举两个例子,第一是藏羚羊。大家知道藏羚羊生活在我们国家的青海、西藏和新疆这些高原地区,它号称“高原精灵”。由于(藏羚羊皮毛)非常暴利,这个种群遭到很大的破坏,数量曾经一度只是9万头。经过我们这么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这个种群恢复得很快,现在总体上这三省区藏羚羊的种群数量已经达到了23万--25万只。这次我去青海调研,有一些地方已经说,藏羚羊的数量已经对局部的天然草场造成压力,要是不控制这个种群的话,它有可能会出现疾病,会大批死亡,这样对这个种群是不好的。

严旬:

还有一个物种,就是野猪。野猪这几年我们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工程造林,植被恢复很快,野猪的天敌又少了,野猪泛滥成灾。很多地方的老百姓都反映,他们的庄稼地都遭到了野猪的破坏。对这个物种怎么管理,应当说新的法律里面种群调控提出来以后,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对这个物种进行控制,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

谈到狩猎,不是说为了打动物而打动物。不管是美国也好,加拿大也好,或者欧洲这些国家,都有狩猎的概念。这个概念也不是说我去为了打动物好玩而去打动物,都是一种野生动物管理的措施。当种群高的时候,我们要适当地把它减下来;当种群少的时候,我们采取措施让它种群恢复。所以在管理野生动物方面,要利用不同的科学概念来管理。

中国网:

可见野生动物的保护要因地制宜,还要因时制宜,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常纪文:

狩猎,包括调剂式的狩猎,还有一种商业性的狩猎。但无论是哪一种狩猎,它最后都是调节数量。现在社会关心的是商业性的狩猎,说是允许很多老百姓自己拿着枪去打。很多地方政府知道,野猪多的时候,组织一些狩猎队,集中把野猪消灭一部分。

但是现在还有运动式的狩猎,这怎么处理?目前我们国家的立法,包括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不是很明确,所以下一步看看是不是要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或者条例予以明确。

还有一个狩猎权能不能拍卖的问题,比如我这个地方(野生动物)多了,从数量上多了500头野猪,能不能把它的指标拍卖?社会中谁出价高让谁来打,是不是向国际社会开放?目前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中国网:

可能在下一次的修订当中我们就会看到新的进展了。一段时间以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引起了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应该取消,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保留。两位老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严旬:

应该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本法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因为我们国家很大,每个省区自然地貌都不一样,分布的野生动物种类也不一样。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藏羚羊就在青海、新疆和西藏,可能大象就分布在云南省。不同的地方除了国家层面设立的重点保护物种名录以外,地方为了保护它区域或局部地区的一些物种,也可以提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一些地方都有的,国家还要建立一个兜底的,就是我们说的具有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名录。这“三有”名录也很大,把国家重点和地方重点,还有“三有”名录中的动物都保护起来,应当说对我们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是一种进步。

常纪文:

地方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从两个方面来看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原则性和灵活性。有一些品种是区域性的,所以有必要,国家名录不一定有,地方有必要去制定。

第二,这部法律有一个亮点,就是简政放权,有一些原来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的权力下放到省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了,你把权力下放了、责任下放了,你必须给他一定的手段,所以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也得继续来行使,这样有利于地方发挥它们的作用。

还有一点,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还有独特的法律责任——引咎辞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一些地方的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工作没有做好,野生动物大量被盗猎或者死亡,可能要引咎辞职的,所以给他们责任,同时也给他们权力,包括其它的一些权力。

中国网:

可见这样的地方名录不仅对动物进行了保护,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工作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除此之外,两位认为这样一部法律当中,还有哪些值得一说的亮点,在刚才没有提到的一些比较重要,或者比较突出的一些进步,可以补充一下?

严旬:

我个人认为有八个方面,当然有的已经说到了。

第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

第二,这部法律强调了社会公益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法人、公民、其它团体,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等,整体上提高公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

第三,增加了补偿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范围,因为原来这个法律只是对国家重点和地方重点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新的法律已经把“三有”(动物)对我们造成的损失也都纳入进去,也就是本法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今后为了保护这些动物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由当地政府来补偿,中央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规范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一些条款。

第五,乱食野生动物,不要乱食,这也是新的亮点。

第六,放生,刚才也都谈到了。

第七,国际合作明确写入了中国政府要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条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跟国际上其它国家合作打击贩卖、走私野生动物资源。

第八,对待简政放权和一些信息的公开,还有对管理机构做出了一些硬性的规定,要遵守执行。

我认为八个方面都是亮点。

常纪文:

我简单讲三个方面,就是其它的亮点:

第一,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就是以德来保护野生动物与以法来保护野生动物相结合,从这个方面看,不得虐待野生动物,规定动物福利的一些标准,体现了我们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一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的亮点。

第二,这个法律是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共治法,各个方面的都有,而且把学校、社会组织、公众等都纳入进来了,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个社会组织,包括社会组织、公民可以以捐赠等什么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所以这部法律是一部共治法。

第三,这个法律不仅对动物人性,对人也更加人性。原来讲野生动物伤人,对财产和人身伤害的补偿,很多地方的补偿是不充分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伤害了老百姓,老百姓自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也是不科学的。这一次修改规定,可以建立保险制度。另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偿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去落实补偿,有一些资金由国家来补助。这就明确化了,就是可以让大家放心地去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伤到人、伤到庄稼、伤到财产,国家给补偿。这就有了充分的保证,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有了很好的法制保障。

中国网:

可以说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刚才常老师提到了共治的问题,我们也知道,在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收到了数千条意见和建议,大家的反响也是非常热烈的,这是否可以说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已经在民间引起了重视,您觉得对具体的保护落实工作,接下来我们还需要加强哪些方面呢?

常纪文:

这个法律实际上在公布草案之前已经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调研,开了好多会。像我们研究所,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修订法律,开了一个国际研讨会、三个领域的座谈会,还组织了两次出国交流和考察,就是为了想把这个法律修改好。

我们拿上会的第一审的条文,已经经过了几年的反复酝酿和修改,最后还有1000多条意见,这1000多条意见涉及到科学方面的争论、价值观方面的争论,包括信仰的争论,还有利益的争论。最后这个投票的结果是一票反对,说明了这个法律修改还是相当成功的。

民间为什么重视这部法律的修改,实话实说,在一审稿出台之前,关注这部法律修改的不多,主要是一审法律之前很多人提的意见给采纳了,后来在一审稿发布之后,可能涉及到利益,涉及到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开发利用,有几个条款争议比较大,主要是动物保护人士,还有产业界,因为这两个方面,目前来看冲突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最后各个方面都比较关心了,我看到全国人大也积极回应了各方面的关切。

常纪文:

下一步,我们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呢?主要是加强实施、加强监管,包括加强细则的配套,譬如说名录的制定,包括各个省级人民政府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人工繁育的一些野生动物的福利有哪些具体的标准都要明确,包括狩猎的程序是不是在新的规定之下可以重新做出一些规定。

这个法律有很重要的亮点,刚才严总也讲了,栖息地的保护,原来是没有这个专门章节的,这次专门设立一个章节是栖息地的保护管理。栖息地如何保护和管理?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的关系,以及和国家公园的关系?在下一步改革里面应该进一步明确,防止栖息地变得碎片化,应该统筹进行管理,统筹进行保护。

中国网:

应该说我国的动物保护工作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就,想严总给我们简单概括一下,目前我国动物保护工作主要取得了哪些方面的突出成就?在新的保护法实施之后,还将从哪些方面推动,是否还存在一些遗憾和不足呢?

严旬:

现行的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特别是种群和个体的保护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应该说我们这么多年来对一些濒危物种的保护加大了保护的力度,使很多的濒危物种现在已经不濒危了,或者叫稳中有升。

新的法律通过以后,它更强调栖息地保护,从野生动物整体上考虑,一些不濒危的也列入到保护的范围,这应当说是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就是野生动物作为一个资源来说,它要整体得到保护。

下一步,我们可能对一些野生动物保护的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和修订,以及出台,包括这里面的人工繁育也纳入到管理办法中,还有标识管理办法,还有栖息地名录,还有修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等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都要尽快出台,争取在明年1月1日,这部法律实施的时候,同时要开始有效地开展工作。

应该说没有遗憾,一定要说遗憾的是,我应该感谢新的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和生态建设,能够快速地把这部法律修改好,而且能够颁布实施。如果这部法律早几年(修订),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会更有效。

常纪文:

对这个法律我有一个期待,这个法律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来,不得虐待动物,对待野生动物要遵守社会公德,这对我们下一步研究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创造了基础,我对《反动物虐待法》的出台充满了期待,谢谢!

中国网:

非常感谢两位老师详细的解答,也再次感谢两位老师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责编/文字:韩琳;主持:黄婉晴;摄像:王一辰/王宇迪;导播/后期:周珊珊;摄影:郑亮)

结束

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让人们反思,对待野生动物要遵守社会公德,这对于我们下一步研究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创造了基础。

 

本期策划:魏博 王玉莹
联系方式:(010)88828452
邮箱:weib@chin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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