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经贸摩擦看技术转让方侵权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17 10:58:1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闫文军 张丽昀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中美经贸摩擦,技术转让,侵权担保责任

对技术进出口交易的建议

删除《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后,承担侵权担保责任,仍是技术转让方的默示义务,但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因此,只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技术转让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担保责任。但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侵权担保责任是经济高效的选择,在合同中最好仍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明确侵权担保责任时,可能做出更细化的约定。①就侵权担保责任的范围而言,应当针对第三人侵权指控的类型,确定责任的承担方。例如,权利本身瑕疵担保责任,以及按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实施技术过程中出现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责任,是否都由技术转让方承担责任。②就侵权担保补偿的范围而言,如果确定由转让方承担侵权担保责任,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律师费、受让方因处理侵权指控的其他合理费用等,是否都在侵权担保补偿的范围内,也需要明确。③在受让人受到侵权指控时,转让方是否参与诉讼,或如何支持受让方进行应诉,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④转让方承担侵权担保责任的,是由转让人直接支付给侵权诉讼的原因,还是先由技术受让方垫付,然后向技术转让方追偿,也可以做出约定。⑤明确约定担保的时间,侵权担保责任约定的时间一般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时,当然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完善后仍由转让方承担侵权担保责任。⑥可以约定发生侵权时技术转让方协助技术继续使用。针对第三人可能提出的停止侵权的主张,可以约定技术转让方主动与第三方协商,通过赔偿等方式得到受让方继续使用的权利。

如果双方约定排除技术转让方的侵权担保责任,则需要使用明确的用语。对于排除的范围和具体内容等,也尽量做出更详细的约定。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于我国亟待引进先进技术的 21 世纪初,其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强制性侵权担保责任的规定,是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但实际上,需要排除技术转让方侵权担保责任的情形,是很难见到的特殊情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删除,对于技术进出口的谈判和合同起草,实质影响有限。我国企业在从事技术进出口交易时,应当仔细研究侵权担保责任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出详细的约定。另外,增强科技实力,增加技术进出口中的话语权,是从根本上合理确定侵权担保责任的本质保证。我国应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技创新,自身在技术上变得强大。(作者:闫文军 张丽昀,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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