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经贸摩擦看技术转让方侵权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17 10:58:1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闫文军 张丽昀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中美经贸摩擦,技术转让,侵权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修改后的技术转让方侵权担保责任

修改的解读

2019 年 3月,国务院修订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删除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这一修改使得技术转让方承担侵权担保责任不再是强制性规则。这让技术转让中的侵权责任分担有了更多的自由度,技术进出口合同获得了更多的平等性;也体现了中国对技术市场包容开放的态度,更加尊重交易自由和当事人的约定。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第二十四条的修改,使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侵权担保责任实现了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的统一,体现了法律的一致性。

对实践影响

虽然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修改从内容看变化很大,对技术进出口的进行会产生影响。但实际上,如前所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来在实践中就基本没有适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删除,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做法的认可,而不是通过法规修改改变现行的做法。因此,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技术进出口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修改的思考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修改,是在中美经贸摩擦的过程中,在美国向 WTO 明确提出投诉后进行的。这当然是中国对于美国的表态和回应,反映了中国的合作态度。但是,中美经贸摩擦只是加快了该法的修改,而不是修法的根本原因。前面分析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时的背景,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经济经历了快速发展期,大量企业崛起发展成为大规模跨国企业,国际技术相互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技术转让的经验越来越丰富,谈判能力也越来越强。《反垄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规制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保护技术转让中的受让方。对于国内技术转让和涉外技术转让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虽然由转让方承担侵权担保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合理的,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技术受让方更有能力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此,删除《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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