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经贸摩擦看技术转让方侵权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17 10:58:1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闫文军 张丽昀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中美经贸摩擦,技术转让,侵权担保责任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面对与中国巨大的贸易逆差和“中国制造”崛起的压力,美国向中国发起新一轮的经贸摩擦。此次经贸摩擦的起点是美国指责中国侵害其知识产权。2018 年 3 月美国发布的“310 调查”报告和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的投诉,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转让方的侵权担保责任。美国认为上述规定对于中国以外的技术转让方构成歧视,使其不能自由协商合同条款。虽然我国已经删除了有关条款,美国也请求 WTO 推迟就投诉作出裁决,但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侵权担保责任的问题仍值得探讨。

技术转让方的侵权担保责任

从瑕疵担保责任到侵权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广义上指卖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而应承担的一系列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之“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之“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313、314、315 条规定了品质担保、商销性担保和货物适用于特定用途的担保。

侵权担保责任被包含在瑕疵担保之中,指因标的物与标的物权利瑕疵产生的对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侵权,由卖方承担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312(3)项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如果卖方系惯常从事某种货物交易的人,他即担保该货物交付后,不受任何第三人以侵权或类似原因提出的有效指控。”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是否承担侵权担保责任是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问题。当受让方实施受让的技术时,有可能受到第三人的侵权指控,主张受让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一般侵权具体表现为:①转让行为存在瑕疵,技术转让方没有合法地转让权利,即标的物权利的瑕疵。②转让的技术存在瑕疵,虽然转让方拥有合法的权利,其本身的应用或者应用范围仍可能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即标的物的瑕疵。例如,转让方转让的专利是从属专利,虽然转让方是合法的权利人,但其技术的实施仍需要取得基本专利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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