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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治区财政工作情况
1.始终把组织收入作为重要责任,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大。认真落实组织财政收入责任制,强化组织收入措施,加强收入征管,坚持常抓不懈,确保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完善组织收入机制。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强化分部门、分税种、分地区的收入管理机制。完善财税库银协调机制,定期分析财政经济形势,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健全预算执行动态考核机制,提高组织收入积极性。
规范财税收入征管。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漏税行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越权减免税行为。强化非税收入分类管理,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收缴管理体系。挖掘增收潜力,加大资源资产类非税收入征缴力度。
强化财税政策研究。深入开展财税政策研究,不断拓宽财政增收渠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针对新疆特殊情况,争取中央财税政策支持,在争取民生事业建设、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取得新成效。
2.始终把保障民生作为重要任务,财政惠民力度不断加大。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预算安排优先考虑民生,新增财力向民生倾斜,全力保障民生事业发展。2012年,自治区财政用于民生支出1975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72.6%。
全力推进民生工程。安排资金599亿元,落实25类90项民生项目的资金保障责任,确保民生工程资金落实到位。完善民生资金筹措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发行债券、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应由自治区财政保障的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2012年全区共投入就业资金50.3亿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设,出台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促进稳定就业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能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46.37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260万人(次),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累计4.9万人,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安排资金1.9亿元,支持全疆1.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安排资金3.2亿元,加强农牧民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安排资金5000万元,实施民生工程促进计划,支持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安排资金1.6亿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城乡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安排资金1000万元,实施“靓丽光彩行动”,提升妇女素质,拉动妇女就业。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投入社会保障经费196.5亿元,比2011年增加21.8亿元,增长12.5%。安排资金38.6亿元,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升工程,提高230万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供养人员等弱势群体补助标准。安排资金3.7亿元,为230万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安排资金9.1亿元,确保全区521.5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牧民和32.2万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居民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安排资金44.5亿元,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全区81.2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受益。安排资金9805万元,为22.6万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实施免费体检。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投入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和保障性住房经费235.6亿元,比2011年增加30.5亿元,增长14.9%。安排资金14.6亿元,提高安居富民工程建房补助标准,将安居富民工程从每户1.4万元提高至1.9万元,定居兴牧工程从平均每户3.5万元提高至4.5万元。安排财政贴息2.4亿元,将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农村困难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范围,从南疆三地州扩大到全区。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安排资金123.8亿元,支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和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向基层艰苦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的原则,投入资金104亿元,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惠及全区560多万人,夯实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安排资金9.1亿元,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农村干部和“四老”人员待遇,实施边远乡镇干部“安居安心”工程建设,支持村(社区)警务室建设,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推进远程教育入户,改善农村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安排资金5640万元,支持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工作。
3.始终把支持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财政调控力度明显增强。各级财政部门主动转变观念、变革创新,坚持把促发展、稳增长作为重要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创新融资渠道,突出政府投资主导,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创新政府融资渠道。发挥我区资源资产优势作用,积极探索拓宽政府融资渠道,扩大政府融资规模。继续注入资本金,支持自治区融资平台做大做强。加强与国开行合作,利用贷款支持重大民生工程建设。利用矿权抵押,与国开行签订200亿元融资协议,保障了自治区重大项目和民生资金支出需求。发挥中亚区域平台作用,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支持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交通走廊沿线重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对扩大信贷规模支持自治区建设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存款特殊政策。
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安排资金300亿元,支持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中央代我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72亿元,重点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公路建设、社会事业等重大民生项目。安排资金2.5亿元,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和储备工作。安排资金5亿元,支持城镇规划编制。安排资金22亿元,支持供排水、供热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安排资金15亿元,支持“蓝天工程”建设,加强乌鲁木齐及周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安排资金16.2亿元,支持煤炭、金属矿产资源等地质勘查项目,促进优势资源转换。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2.5亿元,用于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工业化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和投资补助,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安排资金5000万元,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安排资金1.5亿元,加大对旅游产业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旅游业发展。安排资金3亿元,推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安排资金4.3亿元,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重点风沙区生态修复、湖泊生态治理和农村污染防治等。
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安排资金5亿元,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安排国有资本金18.6亿元,支持组建新能源集团公司等地方大型国有企业,鼓励参股中央企业在疆投资的重点项目,发挥地方国企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安排资金6亿元,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特色餐饮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取消20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支持发展对外经贸。完善外经贸发展财政扶持政策,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增长。安排资金5.8亿元,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鼓励自治区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安排资金6亿元,支持喀什、霍尔果斯口岸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顺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