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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保障
(十七)资金投入政策。按照“健全扶贫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的要求,建立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和扶贫成效考核奖补机制。省、市、县(市、区)都要把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新增财力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扶贫开发。各部门、单位扶持农村发展的各类项目资金,要向低收入农户和经济薄弱村倾斜。加强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公示制和审计制。扶贫资金投向、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等,要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用途符合规定。审计部门要对扶贫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让低收入农户直接得益的有效机制,形成的资产要明确权属和管护责任,明确利益分配关系,确保帮扶项目长期发挥作用。各级财政按中央规定提取并管理使用好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资金。
(十八)金融服务政策。继续实施对纳入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省级财政给予贴息、奖励和损失补偿,突出扶贫小额贷款的扶贫功能。积极开展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让低收入农户借款手续更加简便,扶贫资金与低收入农户需求结合更加紧密。积极开展慈善基金、彩票公益金扶贫救助工作。
(十九)企业帮扶政策。对挂钩帮扶企业实行政策鼓励,企业捐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项目,相关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省、市、县各级在安排企业发展奖补资金、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时,要优先支持挂钩帮扶成效显著的企业。对吸纳农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电费综合补贴、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优惠。为吸引苏南挂钩企业进行产业转移,苏北地区要在规划、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把村企挂钩帮扶列入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的考评内容,省每年开展村企挂钩工作检查评比,对在村企挂钩帮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予以表彰奖励。
七、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加快建立党政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帮扶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扶贫开发工作新机制,逐步将扶贫开发转到主要依靠职能部门经常性工作和政策保障上来。把各类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建立“工作到村、扶贫到户、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实行市、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领导责任制,把促进经济薄弱地区加快发展、帮助低收入人口脱贫致富,作为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要建立扶贫联系点,研究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十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扶贫开发与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推进“双强”型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选派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薄弱村工作,帮助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加强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培养锻炼,多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教方法,引导大学生村官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突出成绩的村干部,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报考定向招录公务员。
(二十二)加强督查考核。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完善信息系统,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进村入户开展督查和验收,由农户签字确认脱贫结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扶贫开发进展情况,所在市市委、市政府要加强督查,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对各地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省里每年组织检查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扶贫开发进展情况。
(二十三)加强扶贫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工作。市、县(市、区)必须明确扶贫工作机构,加强扶贫队伍建设,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扶贫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执行落实能力。
(二十四)加强扶贫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切实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积极推进扶贫立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提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贫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宣传扶贫开发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注、各方支持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