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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扶贫开发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促推进、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制定本级扶贫开发规划。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统一部署,加大统筹、整合资源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重点县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统揽农村工作全局。实行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省考核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和重点县主要负责人;把行业扶贫职责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连续两年完不成扶贫开发任务的重点县不得参与各项经济类评优。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二)完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
树立大扶贫观念,充分发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综合效应,实行整体推进、综合开发。专项扶贫以扶贫对象的个性需求为重点,扶持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行业扶贫以公共需求为主,各类公共服务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社会扶贫瞄准扶贫对象,帮扶到户。实行扶贫开发分级投入,市、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资金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县级统筹力度,以“千村整推工程”为平台,以整村推进为载体,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项目,提高扶贫开发成效。积极推进参与式扶贫,充分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尊重扶贫对象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三)加强扶贫开发机构队伍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扶贫工作机构,各市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都要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一步发挥各级扶贫机构的职能作用,市级扶贫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县级扶贫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水平;重点县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把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系统干部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规划。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四)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资金使用方案,统一下达资金计划。进一步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方式,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千村整推工程”规划村,集中用于培育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全面推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资金效益。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审计监督,拓宽监管渠道,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行为。(五)加强扶贫统计与贫困监测工作。
完善和落实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健全各级贫困统计监测调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测经费。建立完善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及信息系统,实现与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接。加强扶贫开发监测工作,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完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根据贫困统计监测调查情况,对扶贫对象实行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六)加强扶贫开发研究和宣传工作。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系统总结扶贫开发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决策水平和实施能力。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的参考材料。继续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七)做好规划实施与评估。
各级政府和省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划实施。要制定科学的规划实施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加强监督和评估,做好规划实施的上下衔接、任务衔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保证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