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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稳定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的较高水平。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稳步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及重性精神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补偿范围。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展大病救助保障病种范围。健全管理经办机构,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全面实现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自主就医和即时结算,推行农民健康“一卡通”工作。总结推广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工作,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稳妥推进统筹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控制基金结余,保障基金安全。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推行支付方式改革。
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落实补偿政策,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转变运行机制,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增卫生资源向基层和公共卫生机构倾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提高基层人才待遇的突破性办法,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推进家庭责任医生团队服务模式,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推动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落实。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大力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巩固东西部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县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远程医疗。建立重点联系县医院工作机制,加强县医院服务能力建设,为县医院培养一批县域名医,建设一批重点专科。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服务能力建设,选派药师定点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进县乡联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促进县域内医疗服务体系发展。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扎实做好卫生应急、重大疾病防控和妇幼卫生工作
全面完成国家基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快实施国家基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研究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覆盖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经费标准。制定并落实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建立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开展项目评估,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市、县卫生部门和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卫生应急示范区建设,加强卫生应急规范化管理。完善信息报送、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实验室运行机制,强化卫生应急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启动全国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加强国家鼠疫演练基地和菌种保藏中心建设,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改善队伍装备与保障条件,加大培训演练力度,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加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积极开展重大灾害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做好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鼠疫、霍乱、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加大流感、手足口病、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力度,及时有效处置传染病暴发疫情。进一步落实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综合防治措施,稳步推行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模式。保持我国无脊灰状态,继续做好国家免疫规划常规免疫和消除麻疹工作,加强疫苗管理,开展全国性专项联合督导检查。继续实施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和全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推进消除麻风病危害和重点地方病危害的进程。全面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快推进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健全全国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网络,提高患者管理率和治疗率。实施“全国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行动计划”,推广口腔疾病预防适宜技术。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动机构编制标准和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全面推进绩效考核,建立疾病预防控制医师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提高基层防控能力。扎实推进“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环境整治活动,进一步做好卫生城市和健康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加强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贯彻《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制定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修订机构评审办法。继续做好“降消”等项目。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倡导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降低剖宫产率。通过加强婚前孕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努力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开展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全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体系。加大卫生系统、学校控烟力度,推动全国控烟工作。
五、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加大卫生监督力度
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继续打击使用列入“黑名单”物质和其他化学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布制度。继续清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机构建设。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着力加强事故报告和通报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和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依法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相关活动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继续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全面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探索推行等级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以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为重点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提高放射诊疗许可率和防护水平。在全国开展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因素抽样调查和监测。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继续实施消毒产品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检。促进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评价与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有效衔接。推动农村等薄弱地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大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探索将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