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全文)

2012年09月17日17:0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饮用水水源地 农村饮水安全 科学发展观 湖泊生态环境 水源类型 水源地保护区 资源环境承载力 保障程度 安全宣传教育 测土配方施肥

二、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矛盾突出,结构性污染依然严重,水环境质量堪忧,对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着责任不到位、体制不健全、设施不匹配等问题。

(一)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水源地水质状况不容乐观。据水利部2007年对全国661个建制市和1746个县级城镇的455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查显示,约14%的水源地水质不合格,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显示,约35.7亿立方米水源水质不达标,占总供水量的11.4%。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蓝藻水华频发,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隐患多,极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矿库位于饮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边的流动源污染风险较大,直接威胁饮用水安全。

2.部分地区供水能力不足。一是水资源配置体系和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供水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些地区尤其是西南地区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水安全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别是应对持续和严重干旱的能力较弱。二是城镇供水设施发展不平衡。一些城市供水设施不足导致自建供水设施无序发展,供水水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供水普及率分别为85.0%和87.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普及率分别为85.1%和79.6%,低于城市水平。

3.供水水质不达标问题突出。一是水厂设施陈旧。全国95%以上的公共供水厂是在饮用水卫生新标准颁布之前建设的,这些水厂的原水水质是按照地表水Ⅱ类和地下水Ⅲ类、出厂水水质是按照1985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5项指标设计和建造的,水源水质和处理工艺均难以保障出水达到饮用水卫生新标准的要求。二是管网老化,漏损和二次污染严重。据统计,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标准规定值,年漏损水量达60亿立方米,同时造成水质在输送过程下降。三是以屋顶水箱和地下水池为主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部分设施不能及时清洗消毒,导致水质合格率降低。 4.体制机制有待健全。一是已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水源保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于跨行政区的水源地,由于保护和受益主体不一致,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二是监测检测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监测覆盖程度不足,监测指标不全,监测手段落后,自动化程度低。三是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粗放、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水质应急监测能力薄弱;城镇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刚刚起步,水厂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缺乏;部门联动、行业联动和地区联动的应对机制尚未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响应机制不完善。

5.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亟需完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饮用水的内容虽然比较全面,但是各项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18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至今还没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评价方法,水源水质标准仍依据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一是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供水设施改造、水质监测能力提高。城镇供水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城镇化发展呈下降趋势。二是缺乏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目前企业进入供水市场没有任何准入门槛,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入合作伙伴时,注重资金而忽视能力和业绩,相应的退出机制也未建立。三是水价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而难以及时调整到位,无法保障设施更新改造与大修的费用,供水企业无力投入、也缺乏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和建设的积极性。据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公共供水企业亏损面为31%,资产负债率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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