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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理要求
6.1 粪污排放管理
6.1.1 不同前端处理设施应分别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中相应的要求进行运行管理。
6.1.2 具有前端处理设施的独立式公共厕所,粪污经前端处理设施处理并应达到GB 7959规定后,由吸粪车抽取并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土壤净化处理和农业利用。粪液不得随意排放和用于养鱼、养猪等。
6.1.3 无管网水冲式厕所产生的粪渣和沉淀污泥和其他模式厕所贮粪池产生的粪便,应先进行高温堆肥处理,然后方可作为农田肥料。
6.1.4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内公共厕所的粪污,应经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达到GB 18466规定的要求方可排放。
6.1.5 乡村卫生院应设置传染病人专用厕所,排泄物应按《消毒技术规范》消毒处理。乡村卫生院设置的非传染性病人使用厕所,应符合公共厕所卫生要求。
6.1.6 暂未设置传染病人专用厕所的乡村卫生院传染病人排泄物应按《消毒技术规范》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倒入公共厕所。
6.2 厕所保洁与设施卫生管理
6.2.1 应有保洁制度和配备保洁管理人员。
6.2.2 应做到地面无积水、痰迹和垃圾。
6.2.3 大便池内无积粪、粪迹,小便池内无积尿和尿垢。
6.2.4 墙壁、顶棚、门窗、灯具、洗手池应保持整洁。
6.2.5 厕所室内应基本无蝇,化粪池和贮粪池周围应无蝇蛆孳生。
6.2.6 化粪池、贮粪池、贮尿池内积存的粪液、尿液不得外溢,应及时清运。
6.2.7 应定期对洗手盆、门把手等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