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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
5.1 评价指标与限值
5.1.1 公共厕所的媒介生物、臭味气体、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见表1。
表1 公共厕所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
卫生学评价指标卫生限值
附属式独立式
媒介生物成蝇/(只/m2)≤1≤3
蝇蛆/尾—0a
臭味气体臭味强度/级1≤2
氨/(mg/m3)≤0.3≤0.5
硫化氢/(mg/m3)≤0.01
微小气候冬季室温/℃≥14—
换气次数/(次/h)≥5≥5(机械通风方式要求)
采光照明窗地面积比值1/6~1/8≥1/7
照度/lx≥50
a厕室的大、小便器内外,地面和贮粪池周围30cm~50cm以内,观察不到蝇蛆。
5.1.2 经前端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粪液,应达到GB 7959规定:粪大肠菌值≥10-4、蛔虫卵去除率≥95%、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除上述两项外,增加不得检出活血吸虫卵要求。
5.2 检测方法
5.2.1 粪大肠菌值检测方法按GB 7959执行,其中规定的多管发酵法与附录 E粪大肠菌群仪器快速检测法等效,多管发酵法为仲裁方法。
5.2.2 臭味强度按附录 F四级臭味强度检验法执行。
5.2.3 氨、硫化氢、换气次数的检测分别按GB/T 14679、GB 11742、GB/T 18204.19执行。
5.2.4 成蝇按附录G 苍蝇密度检查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