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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设计、建设的卫生要求
4.1 规划布局
4.1.1 公共厕所应根据当地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4.1.2 独立式公共厕所位置应选择在使用方便、地点适宜的地段,与饮食行业及其销售网点、托幼机构的间距≥10m,与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30m。
4.1.3 独立式公共厕所周围不应设置敞开式生活垃圾池、污水池等易于鼠、蝇类孳生的设施。
4.1.4 宜充分利用附属式公共厕所的现有资源,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建造宜满足24 h对公众开放的条件。
4.1.5 城市公共厕所的分布和数量,应符合CJJ 14的规定。
4.1.6 乡村公共厕所的分布,按服务半径设置,居住区内的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街道沿途两侧交替布置的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50m。
4.2 设计
4.2.1 一般要求
4.2.1.1 厕所设计应符合卫生、安全、方便的基本要求。
4.2.1.2 增加使用功能、提高舒适性的厕所辅助设施,可依所处区域服务人群的需要、经济发展状况、场所周围环境条件,因地制宜。
4.2.2 公共厕所规模
4.2.2.1 城市公共厕所规模参照GB 50337和CJJ 14执行,乡村公共厕所规模宜以中小型为主。
4.2.2.2 在公共厕所服务区内男女人群数量相当情况下,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2。
4.2.3 公共厕所类型
4.2.3.1 在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和污水处理厂或粪便处理厂的地区,应选择水冲式厕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粪污可排入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有粪便处理厂的,应建贮粪池接纳,然后抽运至粪便处理厂处理。
4.2.3.2 在不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和粪便处理厂的地区,应选择具有前端处理设施的独立式无害化卫生厕所,经前端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粪液应进行园艺、农业或林业应用,即继续进行土壤净化处理。
4.2.3.3 不得修建直排式、蹲位通槽式和粪便裸露的厕所。
4.2.4 公共厕所平面设计
4.2.4.1 宜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大便间、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
4.2.4.2 厕所内通风流向,宜由盥洗区与工作人员休息区向小便区、大便区,避免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