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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法院表示将尽快审结“齐二药”索赔案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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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唯一幸存者任贞朝去世的消息昨日经本报披露后,立即引来网友热议。至记者发稿时止,网上关于任贞朝去世一事的议论已有数千条。再度接受记者采访时,任贞朝的家属仍然对于法院迟迟未判表示不满,而天河区法院昨日也对此给予了回应,承诺将尽快审结此案。有关专家指出,对假药生产者和销售者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药监部门对齐二药厂的1920万元罚款要先行承担民事赔偿。

昨天,41岁的任贞朝静静地躺在医院的太平间里,他原本是一名下岗警察,因患重症乙肝重叠戊肝感染入住中山三院,2006年4月遭遇了“齐二药”假药的祸害。事后,中山三院为其进行了肝肾联合移植,令其生命又延长了1年多。但他还是没能看到正义的曙光,在法院判决前便去世了。

作为“齐二药”事件唯一幸存者,任贞朝去世的消息昨日经本报披露后,立即引来网友热议。任贞朝的家属对于法院迟迟未判表示了不满,天河区法院昨日承诺将尽快审结此案。

遗孤:11岁儿子从此无着落

任贞朝的哥哥任一龙说:“我们想把他的遗体送回老家——海南万宁,但我们现在连这点费用也拿不出来了。”任贞朝的儿子只有11岁,上五年级,默默地呆在一边,不晓得该对记者说什么。“这个孩子还小,不懂事,他的母亲老早跑了,现在父亲又去世了,真不知道以后该怎么办。”任一龙说。

陈北元是此次“齐二药”多名受害者索赔案的代理律师,“我了解这些受害者的痛苦。”陈北元自“齐二药”假药事件曝光后,就一直与受害者家属密切联系。前日,他一下飞机便收到任一龙的短信,得知任贞朝去世了。在赶去中山三院的机场大巴上,他为任贞朝酝酿好了挽联:“与病魔斗,与人祸斗,尽竭全力;生未得慰,死难瞑目,正义迟来。”横批是:“你不容易”。

亲属:判决为何遥遥无期?

“再过十天,距离任贞朝的索赔起诉时间就有10个月了,这对他来说,实在是太漫长了,而且不知道什么时候是个头。他等不下去了。”任一龙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虽然任贞朝的案子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审限,但经过天河区法院院长的批准延长,仍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难道就不能特事特办吗?等待对于我们这些受害人来说,就是煎熬啊!”任一龙说。

昨日,记者就此询问天河区人民法院,此案何时可以宣判。天河区法院给出答复:目前,该案已申请了延期审理。之所以延期的理由,是因为其中一名被告提出要调取新的证据,而这份证据,是专家的鉴定报告。天河区法院称,一定会尽快审结该案。

律师:受害人的权益和救济被忽略

去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共计罚没款1920万元。有些受害人基于对齐二药的赔偿能力的担心而只诉中山三院。后来,在中山三院的要求之下,11个索赔案件均追加了齐二药厂、广东省医保、金蘅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然而,在这起系列索赔案中,齐二药厂均缺席审判。而此前在广州中院审理的齐二药假药案的刑事部分,齐二药的经理、副经理等五人被指控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至此,齐二药还有赔偿能力吗?

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指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确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齐二药”进行了合计1920万元的罚没款处罚,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任贞朝的代理律师陈北元也认为,虽然在事件发生后政府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力量采取了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举措,把1920万元罚款上交国库,但忽略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有效救济,导致作为事件的直接受害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维护,迟迟得不到赔偿,“应强烈批评”。

专家: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2006年4月,中山三院对64名患者注射了“齐二药”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人死亡。事后,有关方面做了全力抢救,任贞朝也正是在中山三院的努力下挽回了生命。当时,有关方面与受害者做了尽力协商,提出死亡的受害者可一人获赔20万元,但部分受害者认为赔偿过低,去年3月11名受害人将中山三院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多万元,其中任贞朝一人索赔了600万元,因其接受了肝肾联合移植后,每天服用各类抗排斥药物二十多颗,身体极其虚弱,生活无法自理,需大量后续治疗费用。

陈北元认为,20万元的赔偿显然是不够的。食品药品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非同一般,它通过生产厂商密集的销售网络,能够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地,造成重大影响,应该对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商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药害事件的处理应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正在修改中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10倍赔偿金的规定,药品领域应引入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网友热议

腾讯网友:就算当事人不在人世了,也相信法律会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那些制假药的厂家真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那可是人命!为了钱就丧尽天良了吗?还在制假药的厂家,你们还不快快收手吗?好心好报!

网易网友:公理、正义和未来。索赔2000万有价,生命无价。珍惜生命,给受害者和活着的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新浪网友:我们距离“法治”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在这个征程中逝去的,我们向他们默哀,并且向很多无动于衷者表示着“沉默的愤恨”。

腾讯网友:我认为药品的来源渠道对责任起到主要的作用,撇开人性的一面,法律是关键,药品的监管有其专业性,有关监管部门应该逐层调查取证,找出违法的主要单位,“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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