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全文

2012年09月18日09:1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金融业 金融机构 同业拆放利率 金融安全网 科学发展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拨备覆盖率 现代保险企业 询价制度

专栏3: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不少企业希望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2009年4 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四个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 年7 月,试点正式启动。2010 年6 月,取消了境外地域范围限制,明确业务范围涵盖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2011 年8 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截止2011 年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达到2.6 万亿元。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结算业务。在个案试点的基础上,2011 年,人民银行先后明确境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境外项目贷款人民币结算政策,跨境人民币业务从贸易等经常项目扩展至资本项目。2011 年全年累计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01 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907 亿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初期,人民币回流渠道有限,以“走出去”为主。随着境外人民币存量逐步增加,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稳步发展,境外人民币回流需求增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境外“三类机构”(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及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回流渠道逐步建立,人民币跨境资金的良性循环初步形成。

第七章 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坚持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永恒主题。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避免监管缺位和错位,有效防范经济与金融风险相互作用,金融与财政风险相互传递,外部风险向境内转移。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一节 继续加强金融监管

银行业要积极稳妥推动实施新监管标准,不断优化监管工具和指标体系,切实提升银行业风险识别、计量、评价、监测、控制和预警能力。坚持动态资本充足率要求,有效控制杠杆化水平,强化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推动建立与新资本协议实施相配套的风险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金融集团并表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和委托贷款业务。进一步强化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效性。

加强证券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净资本补充机制,完善证券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推动证券期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继续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运行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强化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标准,显著提高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投资风险。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

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在重大政策与法规问题上的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细化金融机构分类标准,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强化对综合经营和新产品、新业务的监管协作,探索对金融产品的功能监管,严格把握高关联、高复杂程度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加强金融风险处置协作,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

第三节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

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明确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递。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统计监测、风险评估和宏观审慎管理。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国际收支应急预案。

第四节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研究起草《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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