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2011年11月29日09:3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退市风险 退市标准 退市程序 退市公司 深交所 方案 复核委员会 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市场 制度建设

3.创业板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为什么要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述退市条件在主板的基础上已经增加了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三个退市条件。

《方案》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规范运作方面和市场效率方面的退市条件: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在退市标准的多元化和市场化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1)关于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

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现行退市条件中缺乏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标,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并提高监管的威慑力。由于规范运作涉及公司运作的诸多方面,难以全面列举,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综合性的指标作为一项退市条件的操作性更强。

为了使“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深交所已经于2011年4月对外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公正。《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

(2)关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一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即“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交易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终止上市。增加这一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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