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再起航 两大制度性亮点引关注

2010年10月15日11:3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新股发行 新股定价 配售对象 新股发行价格 中小企业板 配售比例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新华网上海10月14日电(记者杨毅沉)在发布征求意见稿近两个月后,中国证监会12日公布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的各项措施。在提高定价者责任、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增加定价透明度、合理完善承销流程等几大措施的保障下,新股发行突出呈现了两大制度性亮点。

亮点一:约束机制促询价机构增加责任感

在第一阶段16个月内成功指导了380家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后,中国证监会正式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至新阶段。

自2009年6月起的16个月内,A股市场不仅增加了农业银行、中国建筑、光大银行、中国中冶等11家募资金额超过百亿元的蓝筹股,同时也让深证中小企业板扩容近八成,更为中国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打造了募资超过900亿元的创业板市场。

但在中国股市成为全球“吸金”能力最强资本市场的同时,新股高价发行、发行机制中透明度不高仍是新股发行体制中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关键问题。这其中,如何在发行定价环节促进新股发行价格日趋合理、如何使参与的投资机构责任感更加强化,自然成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的重中之重。

今年初在上海举办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都曾对参与新股定价各个环节的机构责任提出新要求,认为承销商的履职尽责是新股发行的重要保障,新股发行市场化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都担负起自己的职责。这其中,承销商要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维护市场的信誉。总的来看,承销商在这方面还有待改善与提高。

对此,在新一阶段改革中,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成为首当其冲的重要措施。

而在具体操作上,未来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承销商将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公开数据统计,在今年8月中旬至今的两个月中,深证中小板新股网下配售的平均配售比例仅为2.2%。在未来网下配售采取摇号制度后,区区十几万股的获配数量将不复存在,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获得新股的数量有可能大大增多;但另一方面在获得更多数量新股的同时,机构也要为自己的投资充分负责。

1   2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