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贪污受贿,妻子“理财”,这在中国的贪官家庭很普遍,为何这方面的案例很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分析说:“这个家庭很特殊,夫妻双方一个在巫山,一个在重庆,不住在一起。丈夫晏大彬又明确地表示将钱交给妻子付尚芳保管并处理,而不是二人共同保管、处理受贿所得财产,因此很典型。”
但央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不法分子自身不能以洗钱罪数罪并罚,这样会使得公众视线转移到上游犯罪上去,不能正确认识到洗钱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威慑力。基于此种考虑,央行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
而在反洗钱方面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地下钱庄作为违法犯罪活动资金暗流的通道,大多数是以非法经营罪或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来定罪,而不是洗钱罪。
很多地下钱庄是用来洗钱的,为何少被追究?
曲新久认为,主要原因是证据很难掌握,在地下钱庄进进出出的资金中,有多少是明知属七类犯罪的所得而予以清洗的呢?
为此,业内人士建议,应该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作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屈学武说:“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遵从事后不可罚原则,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必然要洗钱,就像盗窃了必然要销赃一样,若都被追究,会牵涉到我国整个刑法体系的修改,范围太广了。”
但她认为,刑法扩大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到一切贪利性犯罪“很有必要”,“因为洗钱罪是国际犯罪,更多犯罪以洗钱罪追究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更有利于国际管辖,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引渡上将更方便些。”
值得欣喜的是,记者最新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将推动地下钱庄以洗钱罪入罪。 (记者 辛红)
结束语
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因涉及有关贪污贿赂、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等热点问题,而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截止到今天,在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中,已有2268人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了576条意见。而从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更是无法计数。
“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系列报道紧随这一重大法治热点,在近十天的时间里,对刑法修改剑指“身边人”和退休官员腐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翻番、证券交易“老鼠仓”入刑、刑法亮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扒窃抢夺将受严惩以及增设单位洗钱犯罪七大亮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我们不仅关注刑法修改的意义,也探究如此修改的前因后果,更看重刑法修改的“后效应”。
刑法的制定源于社会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会发展推动的结果。适时修改刑法,根据现实合理界定罪与刑的范围,乃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系列报道虽已告一段落,但我们的关注还会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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