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正研究制订上市公司风险分类办法,并欲对特殊行业和大公司区别监管
时隔数年后,上市公司的分类监管工作重又被提上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据悉,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的有关办法,完善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和托管机制。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监管部门正着手开展针对特殊行业和大型公司监管的研究工作。
据了解,为进一步夯实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有关部门还在对业绩较差上市公司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并拟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以切实改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这一概念并非新生事物,而是重提。”有关专家介绍说,早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98号文中,即已要求派出机构建立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区分“存在重大风险的上市公司”、“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的上市公司”和“风险较小、运作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三类情形,派出机构应采用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各派出机构纷纷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有关的风险分类监管措施,“有的出台了相关规章,有的建立了风险预警标记制度,有的依据风险级别实施分级负责”。实践过程中,各地方对风险级别的内涵进行了具体界定,对施加的监管措施强度予以明确,总结了一些经验,这些工作,为统一的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规章研究和制定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
风险分类是完善风险处置和托管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意义重大。前不久公开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陷入重大危机时,地方政府可对其组织实施托管,并成立专门的托管组织,负责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改选公司董事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和托管机制的有关细节,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出发点有相似之处,就是从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意义上说,监管工作不应也不可能实现‘一把抓’。”一家大型券商研究机构负责人表示。“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券商行业特点相似,业务区别不大,使得分类监管的现实难度较小,而上市公司行业多种多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区别很大,资信的来源和水平不尽相同,如何能够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兼顾各类公司的个性,是一个重要课题。”
据悉,从更广义的“分类监管”角度而言,除了风险分类和绩差公司分类处置之外,监管部门以抓信息披露入手,正在研究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披露规则,针对特殊行业和特大公司,也正在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办法。(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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