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第三季度环境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 2014-11-21 09:48:21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闫艳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江苏省 环境违法 废气治理 废气 超标排放 热电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原标题:江苏公布第三季度违法案件

        相关企业已被停产并罚款

本报记者闫艳南京报道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向媒体公布了第三季度多起环境违法案件,以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

据了解,今年第二季度以来,江苏省环保厅组织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公布的环境违法案件涉及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问题。

3家企业码头项目存在环境问题

据了解,江苏远锦滨江港港务有限公司件杂散货泊位工程、南京大件起重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铜井港区二期重件码头工程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物流中心大件公司件杂通用泊位工程3个码头项目配套建设,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分别于2013年、2009年和2012年擅自投入使用,造成码头初期雨水、机修废水、生活污水直排环境,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经收集预处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为此,江苏省环保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3个码头项目停止使用,并分别处以罚款43万元、45万元和42万元。

3家企业废气超标排放

宜兴灵谷热电有限公司3台锅炉中的1号炉脱硫设施未运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1号炉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为2759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808毫克/立方米,分别超标12.8倍、7.1倍;2号炉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3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2毫克/立方米,超标4倍。

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脱硫设施加碱量不足,3号炉脱硫设施漏水严重,4台锅炉均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3个露天煤场和两个露天渣场无“三防”措施,道路积灰较重。废气超标排放,二氧化硫为1302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为632毫克/立方米,分别超标5.5倍、5.3倍。

苏州惠龙热电有限公司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为226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为651毫克/立方米,分别超标10.3倍、5.5倍。调阅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发现,在线监控二氧化硫历史数据经常超标,2014年7~8月脱硫系统大部分时间停运,在线监控数据为零。

目前,江苏省环保厅已分别对灵谷热电有限公司、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惠龙热电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以罚款15万元,并追缴超标排污费等处罚。

多家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

同兴塑料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5条造粒生产线和两条清洗线并投入生产,清洗水沉淀池向旁侧河道排水,经采样监测,外排水COD1360mg/L、总磷22.1mg/L,分别超标12.6倍和43.2倍。和平塑料两条造粒生产线2010年4月通过张家港市环保局审批,2010年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1条清洗线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宏业塑料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两条造粒生产线和两条清洗线并投入生产。

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于7月12日从山西祁县成鑫商贸有限公司非法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溴甲烷6.82吨,并已使用3.85吨。宿迁市凯尔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五氟乙烷生产线扩建项目未经环保验收,2013年1月起擅自投入生产,无配额许可擅自生产、销售R22产品453吨。江苏谷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

对此,苏州、张家港市环保局已对上述企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并实施关停、罚款等处罚。滨海县环保局对剑牌农化非法购买尚未使用的溴甲烷实施查封,并对剑牌农化非法购买溴甲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5.6万元罚款。宿迁市环保局已对凯尔氟新材料和谷硅能源两家公司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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