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不断成熟拓展 走好这条路需把几道关?

发布时间: 2014-09-04 13:41:47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刘秀凤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 农业污染源 机制探索 水体影响 环境保护部 环境规划院 董战峰

  为何要划定交易范围?

  控制交易范围不是限制交易,而是明确不宜交易的类型,激活交易市场还需努力

  记者:《意见》规定,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有媒体将其解读为“火电排污权交易遭禁”,是否真的如此?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董战峰:这主要考虑到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会导致酸雨和区域性PM2.5污染等大气污染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

  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机理、方式的显著差异,《意见》提出火电等高架源原则上不能与低架源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控制交易范围不是限制交易,而是从污染迁移的特征、不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差异与环境质量改善的角度出发,明确不宜交易的类型。

  记者:不开展水污染物的跨流域交易是否也出于同样的考虑?

  董战峰:从河流污染扩散特征及流域环境质量改善角度考虑,不开展水污染物的跨流域交易。在同一流域内进行交易的原则是水质与水体功能不退化,有条件的区域在上下游开展交易时应当考虑由于对控制断面或敏感水体影响的大小而产生的交易比率问题。

  考虑各试点省份的政策设计、规则制定均有差异,原则上暂不开展跨试点省份的排污权交易。

  对于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鼓励通过污染治理出让排污权,而不得购买排污权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同样,考虑到农业污染源与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形式、排放方式和处理难易程度上有较大差别,要求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提倡工业污染源自行开展污染治理,出让排污权。

  记者:在我国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交易活动多集中在一级分配市场,二级市场为数不多的案例也有不少政府部门“拉郎配”的因素,如何改变这一局面?

  董战峰:稀缺的减排潜力、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不确定的排污单位生产计划以及政策预期不明朗,是造成排污单位“惜售”的主要原因,这也严重制约了二级交易市场的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排污权制度的核心。为激活交易市场,试点地区应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应重点关注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具有借鉴意义的特色政策,如“刷卡排污”、“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排污指标总量预算体系”、“排水量交易”等,执行情况好的政策可在全国试点地区宣传推广。

  对于能够促使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的有益政策,各地金融、信贷、工商等部门应当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可以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的排污权,盘活排污权交易市场。

  为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储备的排污权应当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形成一定的示范作用。

  同时,还要研究排污权的短期租赁与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使排污单位获得的排污权发挥资产的金融功能。

  典型案例

  1987年,上海闵行区上钢十厂与塘湾电镀厂签署排污权转让协议,每年补偿给电镀厂4万元的经济损失;上海永新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文造纸厂进行排污权交易,前者从宏文造纸厂购买每天395公斤COD的排污权。

  2002年,太仓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向南京下关电厂购买了2003年~2005年每年1700吨二氧化硫排污权。

  2003年,在河南省环保局协调下,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煤气公司每年向中原黄金冶炼厂购买900吨二氧化硫排放指标。

  2003年,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以每年300万元的价格向谏壁发电厂购买了2006年~2010年每年2000吨二氧化硫排污权。

  2009年12月,山西的3家电力企业与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合同,售价为6315元/吨,交易量为1.4万吨,交易金额近9000万元。

  2010年6月,陕西省首次二氧化硫排污权拍卖,12家企业参与竞拍,初始配额拍卖的基价为2500元/吨,最高成交价为4200元/吨,总成交金额944.9万元。

  截至2009年11月中旬,浙江省嘉兴市已有890家企业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交易金额1.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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