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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出台指导意见,排污权交易在机制创新中不断成熟拓展
走好这条路需把几道关?
稀缺的减排潜力、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不确定的排污单位生产计划以及政策预期不明朗,是造成排污单位“惜售”的主要原因。图为某企业生产设施。资料图片
■编者按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就是为了让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少走或不走弯路,尽快深化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探索。
自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联合财政部先后批复同意江苏、浙江、天津、湖北等11个省份开展了试点工作,广东、辽宁等不少省市也自行开展了试点工作。经过多年试点,已经能够总结出我国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建设的经验、主要做法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环境保护部组织环境规划院等技术单位开展了《意见》的编制工作。经过多次专家讨论,以及多轮征求地方环保部门意见的环节后,《意见》逐渐成熟,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意见》出台后,怎样加快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本报记者采访了编制单位的有关专家。
◆中国环境报记者 刘秀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自2007年推行至今,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仍有很多问题不容忽视。比如由于基础数据混乱,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不够规范;由于企业“惜售”等原因,二级市场不活跃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对于这些问题,《意见》的出台能否给出解决方案?下一步,我国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该怎样进行?
中国环境报记者专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主任助理董战峰博士。
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解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中“为什么”、“干什么”、“怎么实现”的问题
记者: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提出,是为了解决环境资源利用中的外部性问题。多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积极进行了试点工作。此次出台《意见》,能否更好地推进排污权交易?如何推动?
董战峰:应该认识到,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意见》总体来讲是围绕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为什么”、“干什么”、“怎么实现”等来展开的。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政策文件。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为什么”,强调了试点工作的背景、重要意义、总体定位和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是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明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到底“干什么”和“怎么干”。
第三部分是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主要讲的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详细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讲排污权交易到底要“干什么”和“怎么干”。
第四部分即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如何实现”来讲的,是推进排污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性工作。
记者:《意见》提出,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在这一过程中,要完成哪些具体工作,达到什么要求?
董战峰:总体要求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试点工作。
具体而言,在机制探索方面,要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约束机制,完善有偿分配、初始定价、指标管理等关键技术,形成有偿使用与交易的政策框架与实施机制。
在地区环境管理方面,通过有偿使用与指标管理设置的准入门槛,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在污染源管理体系方面,激发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意识,促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环保技术创新和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提高污染减排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