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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戒护候鸟
严禁实施9种危害破坏行为 对违法排污者可处最高10万罚款
被誉为“地球之肾”的湿地,是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补充地下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维持碳循环等功能。同时,又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
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是世界候鸟迁徙“3号线”的重要节点,是十分重要的候鸟栖息地。多年来,当地政府通过采取退耕还湿、退牧还湿等有效举措加大湿地保护力度,而生态环境的逐年改善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动物来到这里。目前,湿地公园内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候鸟迁徙通道顺畅,湿地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阿西木·艾买提表示,湿地公园的生态功能和外在影响力对于天山北坡中段的生态改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均是湿地公园保护对象。湿地公园内河、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挪动。
为加大玛纳斯湿地公园对世界候鸟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湿地公园是世界候鸟的迁徙地和栖息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
《条例》明确定性了在湿地公园内实施的带有危害破坏性质的行为:一是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二是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三是非法引入外来物种;四是损坏树木、绿地、草坪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五是损毁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是野炊和超过规定范围用火;七是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八是游泳和洗涤污物;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向湿地公园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环境报 记者杨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