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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由谁来管?哪些不能干?
新疆为玛纳斯湿地立法明言
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总则、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部分,共31条。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严格保护玛纳斯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依据,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使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划范围立原则
立法突破三大制约瓶颈 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湿地公园是指北至玛纳斯河峡谷一四七团十四连,东北至白土坑水库北岸,南至头二三宫渠与玛河交汇水坝,西至玛纳斯与石河子市边界,东至新户坪水库东岸。南北跨度28.62公里,东西跨度21.40公里四至界限内的区域。
基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认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两级党委政府近年来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实施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试点项目。
玛纳斯县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副局长蒙边疆说,自湿地公园建设以来,有效遏制了湿地环境污染、湿地面积萎缩、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缩小等现象。但是在湿地公园日常管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制约湿地公园发展的瓶颈。
一是湿地公园管护涉及面广,涉及行政主体多,工作协调难度大;二是现行法规适用范围有限,制约力度不够,对于破坏湿地资源、盗捕盗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无执法权限,必须借助其他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行为,增加了湿地公园日常监管的成本,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些问题急需一部行之有效的法规予以解决。
在划定湿地公园范围的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保护管理原则。昌吉州、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行使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等相关职权。
昌吉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阿西木·艾买提表示,《条例》在严格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前提下,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执法管理权限和相关单位职责。
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大笔资金支持,为保障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经费的来源,《条例》指出,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昌吉州、玛纳斯县财政预算。
保环境谋发展
建设项目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经营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规定,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湿地公园保护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执行上述两项规划。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湿地公园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湿地公园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类型多样,有千亩鱼塘、千亩芦苇荡及万亩次生红柳灌木林和胡杨林,生物种类多样,生态系统性显著。
湿地公园旅游资源丰富,如何做好开发与保护并行?
《条例》规定,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项目、旅游服务活动应当与保护规划相一致,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湿地公园内应当发展具有地方特色、无公害、无污染的农耕渔事,采取生物防治措施,防止和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进行限制。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线路参观、游览。
《条例》明确,在湿地公园设置旅游休闲设施、设置雕塑或塑像、建设围墙护栏等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以及设置广告、宣传牌、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