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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资金不明确。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首先,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壤污染问题,尤其是国有老工业企业造成的污染后果,难以用传统的“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去追究责任人。其次,大面积的农田土壤污染修复费用极大,但目前缺乏责任人。目前土壤污染的修复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的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化机制。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模式可以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来调控土壤污染的修复与开发过程。尽快建立以“谁污染、谁治理”为主体的多责任、多目标的融投资体系,稳定资金来源,保证修复工作可持续开展。
三是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当前,土壤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体制功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土壤环境管理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土、环保、农业等)太多,监管职权分散,部门协调联动缺乏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缺失,对污染者缺乏惩治手段。
因此,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革与创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开发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行政管理机制。
四是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化链条尚未形成。污染土壤修复缺乏统一管理机构,良性产业链条尚未形成。资本对修复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十分慎重,市场上缺少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修复企业。行业准入标准低,多数靠政府背景和相关行业关系获得修复项目,出现竞争无序化和不规范。目前污染土壤修复行业处于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许多企业都在等待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出台,产业的市场尚未形成。
因此,需尽早建立从业资质认证体系,以保证企业有序竞争,形成健康的修复产业市场。
五是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薄弱。我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种类单一,缺乏应用性的修复材料,而且修复技术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整体性,大多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工程应用与装备严重不足,设备、药剂大部分依赖进口。国家层面尚未建立技术筛选体系,缺乏对研发的支持和引导。现有的已工程化的技术远不能满足国内土壤修复要求。
因此,在加强技术研发的同时,要注重引进适用于我国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修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修复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加快带动土壤修复新兴战略产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