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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以及重点地区污染状况和成因的目标基本达成
据《公报》,从污染分布情况看,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此外,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和典型地块及周边土壤的点位超标率也各有不同。
土壤是不可再生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土壤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我国自“七五”时期,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制造业、对外贸易以及城市化迅猛发展,农村和城市的土壤环境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同时,人们对土壤污染的认识也发生了复杂和深刻的变化。标志性的事件包括“镉大米”事件和北京宋家庄地铁施工工人被“毒倒”等。
在这一大背景下,国家启动了2006年~2013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目的是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查明重点地区污染状况及成因。
《公报》给出了哪些判断?
此次调查以农村土壤为主,“宏观”是最基本的特点,有机物污染并没有同重金属污染一样并驾齐驱,微观点源调查使得数据在说服力上仍显不足
总体而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秉持了科学的态度,一切凭数据说话,不臆测,不妄言。
《公报》开篇就明确了3件事:我国土壤环境总体不乐观;耕地和工矿业废弃地问题较大;人为活动是土壤污染的一个主因。这些判断的基础,就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
根据《公报》,本次实际调查面积是630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924万平方公里陆地国土面积的67.6%,采用了统一的方法和标准。根据《公报》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体方案》(以下称《调查方案》),调查对耕地、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采取了网格法布点取样,并开展了对典型地块及其周边的调查,同时对“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监测点做了回顾性调查,对比分析了近20年来这些背景点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
相对于广大的调查面积,点位总数较少,点间距非常大。这样的调查方法与其说是人力、资金等实际条件决定的,不如说是过去我国对于土壤污染非均质性(污染分布不均匀)的特点缺乏客观认识导致的。
全文对“点位”一词的强调,正反映出有关部门理解了非均质性的含义,并在《公报》中使用了科学表述。
所以,“宏观”是本次调查最基本的特点,在解读和使用调查数据时,必须时刻牢记。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说明我国土壤环境总体不乐观。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说明主要是重金属污染。
在农药施用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有机物污染并没有同重金属污染一样并驾齐驱,说明我国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履约工作和高效低毒易分解农药推广较有成效,但是也有可能与调查的有机物种类偏少有关。土壤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同我国大气和水污染的情况是不一致的,毕竟90%的污染要归于土壤,这一点值得进一步研究。
《公报》里耕地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共占2.9%,但是并不能简单地乘以18亿亩的耕地总量,就得出中重度污染耕地约为5220万亩。
2002年《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的调查显示,珠三角部分城市有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参与过珠三角各次土壤污染调查的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福曾表示,“采样点中有40%的点有问题,并不是说真的有40%的土地有问题……珠三角的土壤污染主要是点状污染,你难以找到一块几十亩大的片状污染土地……”
万洪福还强调,“这也是之前这次调查备受质疑的原因之一,点位的采集密度过大,只能说明土壤存在的问题,不能反映土壤的真实情况。”因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曾提到的5000万亩中重度污染耕地缺乏科学依据。这同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士的解释是一致的:“本次调查以点位超标率来描述土壤污染状况,给出准确的土壤污染面积的数据有较大困难。”
同“七五”时期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的点位坐标对比,表层土壤中无机污染物含量增加比较显著,其中镉的含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增加,在西南地区和沿海地区增幅超过50%,在华北、东北和西部地区增加10%~40%。
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相对来说属于微观的点源调查,而平均每1.6平方公里一个点(以国家四个典型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试点地区之一的辽宁省为例,典型重点区域调查面积约5180平方公里,共布设点位3236个)使得数据难在说服力上仍显不足。
在被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共设有5846个土壤点位,即一个企业不到9个采样点。比如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占地7.14平方公里,共设点位12个,这样的调查结果很难达到相应的效果。
另外,特别是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即一块地有近10个点。按照济南市的调查方案,设点网格为50米×50米,这只能是接近于通常污染场地调查的尺度。但是,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的点位超标率超过普查点的超标率并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这是客观常识。
当初的目标能实现多少?
着眼于综合防治工作的开展,在法律、标准、监管、技术等方面均有考虑,调查则是这一系列工作的起步和基础
根据《调查方案》,本次调查的总体目标包含了掌握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查明重点地区污染状况及成因、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级别、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等多个方面,其中一些工作需要靠调查工作本身推动,另一些需要在调查成果基础上展开。
由此看来,这次调查的初衷并非单纯了解土壤污染状况,而是着眼于综合防治工作的开展,在法律、标准、监管、技术等方面均有考虑,调查则是这一系列工作的起步和基础。然而在今天看来,对预期的结果及后续相关工作赖以开展的基础确实有不少收获,但仍有不少问题的解决并未随着调查完成而变得更明确或可操作。
评估土壤污染风险和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级别确实需要土壤污染数据作基础,但本次调查以点位超标率来描述土壤污染状况,给出准确的土壤污染面积的数据有较大困难。
土壤修复是针对具体污染场地的技术和工程工作,选用何种修复技术依修复标准、场地情况、资金条件、工期要求等因素而定,因此适合我国的土壤修复技术无法仅从污染调查数据中求得,还需从大量的修复项目实践中不断总结,所以选用何种修复技术宜交由市场决定。
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则是在科学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等多因素的系统工作,而且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调查结果的形成和发布或将加速这些工作的进行,但对工作本身的指导和帮助不会太大。
本次土壤调查属于初步调查,具有概查的性质,目的是掌握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态势,受客观条件限制,总体点位较疏。以耕地为例,每8km×8km的网格(即6400公顷,也就是9.6万亩)布设1个点位,只能从宏观上反映我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
然而,值得欣慰的是,掌握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以及重点地区污染状况和成因的目标基本达成。这次调查反映出土壤污染总体加重,且已经严重到不能忽视的程度,将使我国政府和社会更加重视土壤污染防治,提升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但意义非同小可。
下一步详细调查势在必行
对于农田污染,以周边或上游污染源以及农产品污染物检测为线索;对于治理现有和潜在污染场地,根本之道是建立以责任为核心的调查修复制度
经过近些年大量的调查修复工作实践,以及政府部门、工矿业、科研界和产业界不断的学习、探讨和总结,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水平已不同往日。科学、理性的声音越来越占据主流,总结旧时经验教训、科学规划未来工作正当时。
据悉,多部门接下来将组织开展更加详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前总体实施方案已初步形成。其中,对耕地的调查或仍将使用网格法布点,计划布点的密度也提高到100米×100米一个点,单位面积布点数量是《公报》中耕地调查的6400倍。这样的加密倍数,若按照在超标的19.4%耕地上调查计算,费用将高达4000亿元。
在工业污染场地调查和修复中,网格法布点的密度最低要求为40米×40米。耕地的环境质量关系粮食安全,重要性不逊于污染场地,因此,100米×100米布点密度所得出的数据是否能指导治理修复工作,还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详细调查势在必行,但应总结过去调查的经验和教训,寻求调查思路的转变。对于农田污染,应以周边或上游污染源以及农产品污染物检测为线索,针对可能疑似土壤污染的农田开展类似污染场地的高密度调查,确定污染状况后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对治理现有和潜在的污染场地,根本之道则是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基础,建立以责任为核心的调查修复制度,落实和追究污染责任,使污染责任者自觉开展场地调查和治理修复,避免让纳税人支撑的公共财政一再为污染责任者的不负责任埋单,并借此将污染场地调查修复需求交由市场决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如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立法是根本保证,应广开言路,开门编制,集全社会之力加以推动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是从国外土壤污染治理的实践可以看到,要想打赢治污持久战,贵在建立修复制度等长效机制,而非依靠“运动式”治污。
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将是建立修复制度的根本保证。同时应注意的是,土壤污染事关所有人的利益,在土壤立法和行动计划制定过程中,要广开言路,开门编制,集全社会之力加以推动。
据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在100个污染地块进行修复试点示范,但是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还未建立。特别是耕地污染修复,没有调查、评估和修复的系列技术标准。
当前耕地修复主要是重金属污染修复,其技术或方法主要是植物修复和钝化剂。在形成规模的植物修复项目中,除湖南郴州项目中途停止外,广西环江的砷污染修复和江西贵溪的镉修复较为典型。公开的广西环江资料表明,这项农田修复工程通过了第三方监理的评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但是并未提及相关的调查、评估和验收细节。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江西贵溪污染严重的区域地的植物修复。对采用钝化剂或改良剂的修复,国家也还没有相关土壤标准。
在城市污染地块修复上,由于政策的误导,使得开发或再利用成为标准,3个~6个月的快速修复技术方法成为市场的主流。因此,通过试点示范能否达到建立技术体系的目的仍需时间检验。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加强土壤环境监管的核心在于土壤和地下水本身,而不能局限于水气渣的排污管理。对土壤监管重要的是要建立修复制度,即只要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或潜在污染,环保部门就要依法找到并要求责任方开展调查和修复,这才是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的本质。国外经验证明,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作者系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