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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支持我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镇)、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全部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配齐运行管理人员实现省级联网和信息发布。到2017年底,省级和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的机动车信息共享。
(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每月公布各市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各市县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严格考核奖惩。
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市县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我省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九)鼓励公众参与。
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