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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文件
琼府〔2014〕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海南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年度优良天数达95%以上。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底,全省各市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下降 5%以上,海口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13年水平,三亚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14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颗粒能源”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海口市、三亚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各市县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化工、造纸、制药等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严格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时间节点完成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催化裂化装置要安装脱硫设施;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海口电厂4、5、8、9号燃煤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东方电厂1、2号机组实行脱硝改造,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脱硝建设;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海口电厂4、5、8、9 号燃煤机组、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东方电厂1、2号机组、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到2014年底,完成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年底,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4.加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监管。加强对我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日常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尾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