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历程回顾

2014年03月03日15:4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煤炭资源税 资源节约型社会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86年 国情意识 重要生态功能区 生态环境损害

三、建立科学发展观指导的资源管理体系

2004 年以后,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成为指导我国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思想,和谐社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资源管理体制开始走向科学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明确地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并将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2004年以后我国资源管理进入了“科学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科学发展观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深入人心,新的税费改革如火如荼。

1.科学发展观与资源节约型社会

2003 年,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开始萌芽并逐步成为日渐成熟的理论体系。2003年4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说,要坚持全面的发展观。7 月 28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好地坚持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10月中旬,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从 2004年开始,科学发展观开始应用到资源管理领域。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要强化管理、完善市场机制、发挥政策杠杆的作用、完善法律规范"。温家宝在会议上指出,"必须强化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少和环境保护压力大的国情意识,强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的效益意识,强化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在 2005 年3 月 12 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环境保护工作要大力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他强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要加快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彻底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温家宝在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与搞好宏观调控结合起来,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还强调,” 2005 年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大力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倡导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并且要继续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为在资源管理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我国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做了长远的规划和布局。《纲要》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指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对如何保护资源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资源管理等方面做了部署。

2.新的资源税费改革

我国原有的资源税费政策不健全,资源税费存在着税基小、税率低、征税管理不规范和税费不平衡等问题,自 2004 年科学发展观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出以后,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我国政府开始不断改进资源财税政策,以期用财税杠杆协调资源分配和使用。因此,2004 年以来,我国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主的政府相关部门对资源税费政策开始进行改革。"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以后,资源税费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 2006 年"两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指出"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价格、税收等经济于段,促进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资源"。

2004 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一系列通知,对相关矿产资源和盐的资源税进行调整,自此,我国资源税费管理体制改革开始轰轰烈烈地展开。2004 年 7 月我国税务局首次宣布将陕西部分地区煤炭资源税上调至每吨 2.3 元,随后又宣布将充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炭资源税自2004 年 1 月 1 日起从每吨1.2 元上调到 2.4 元,拉开了资源税率上调的序幕,结束了我国煤炭资源税额 20 年不变的历史。200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从2004 年 7 月 1 日起,调高山西、青海省和内蒙古煤炭资源税税额。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自2005年5月1日起提高了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云南、贵州和重庆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是煤炭资惊税改革的又一重大举动。2005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

2006 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项调高煤炭资源税的通知:自 2006年 1月 1日起,对湖北、广东、湖南和内蒙古四省区的煤炭资源税、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等做出调整;4月调高陕西、江苏、江西和黑龙江四省煤炭资源税;8月调高甘肃的煤炭资源税税率;9月调高了辽宁省煤炭资源税。2006 年 11 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并根据不同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费率,实行累进费率,而且选择了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等省参加试点工作,试点的确定将成为我国更大规模资源税费改革的起点。目前,我国资源税费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可以说,2006年是我国资源税费改革年,未来几年内,我国资源税费改革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在资源产权改革方面,我国自“十一五”以后也开始了重大革新。“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将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新设置的资源开采权都要通过市场方式有偿取得。北京规定新设采矿权将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选定“矿主”,这将率先在全国结束矿山开采权免费时代。2005 年 8月,我国颁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范和整顿。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2006 年 1 月国土资源部做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补充了《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并对原来的矿权出让方式作了补充修改,如将原来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的规定,明确改为“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这也是我国资源产权改革的一大进步。2010年6月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0年12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2011年7月18日,国土资源部页岩气探矿权首次公开招投标,开油气领域先河,为进一步探索油气矿业权管理体制改革打下基础。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新《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建设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地位,纳入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用制度来保证,这是三中全会的重大举措。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就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制度包括法律和政策性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和政府及事业单位责任制度建设等,上述制度决定着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是选择绿色崛起,还是选择黑色崛起;是选择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还是选择走人与自然严重对立之路;是不断优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自然环境,还是不断破坏生态和牺牲环境。

《决定》要求“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首次写入党的文件。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关键是定价,而定价的前提则是明晰产权。三中全会的主基调是市场经济,因此利用定价将自然资源资产化,就是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引入市场机制,让市场在配置自然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就使自然资源具有明确的所有者,使其在获得使用这些资源的利益的同时,也承担起保护资源的责任。这将彻底改变许多年来自然资源被视为“无主”资源而被过度利用的局面。自然资源用途管理制度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使用国家权力、超越产权规定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的制度。以上两项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自然资源通过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决定》要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市场反映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理顺市场的供求关系,真实地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最终形成自由竞争中的资源价格。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必需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代际补偿机制,建立一整套能够反映资源勘探开发、生态补偿、枯竭后退出等完全成本的制度体系,并将这些成本反映到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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