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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
以雾霾为代表的空气污染背后,隐藏着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消费观念、生活习惯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发展方式、产业结构与自然资源禀赋等密切相关。消费观念、生活习惯与人文素养紧密相连。要将空气污染问题解决好,必须对上述要素进行科学整合、优化配置,使其产生积极的乘数效应。
日本
推进环境立法,明确污染者费用负担原则
今天的日本以环境优美和食品安全的良好形象闻名于世。然而,日本空气污染公害历史久远。根据大阪市卫生机构调查数据,1912年到1913年,大阪降落的煤尘量为每平方公里452吨,1924年至1925年,上升至493吨。二战结束后,日本采矿业一度发展停滞,污染问题曾暂时得到缓解,然而随着战后日本经济复苏,空气污染问题卷土重来。
1952年冬天,由于大规模燃煤取暖,东京的黑烟淹没太阳光。蓬勃的经济发展使日本不断拓展工业地带,空气污染等“企业公害”蔓延至非工业城市。1961年,新兴工业城市四日市由于石油冶炼和工业燃油产生大量废气,导致当地居民呼吸系统疾病剧增。在随后自发的“公害诉讼”中,约872名患者认为自己因此罹患哮喘病,其中包括224名中小学生;同时有30多人因废气污染死亡。进入70年代,日本产业结构从重化学工业转为高新技术产业,公害发生率显著下降。然而,随着城市化率上升,人口向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大都市圈集中,城市生活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环境问题。1965年日本的注册汽车为188万辆,1975年达到678万辆,私人汽车的普及加剧了空气质量的恶化。
1970年7月18日下午1时左右,在东京立正中学操场上,正在上体育课的43名学生突发呕吐、咽喉疼痛和眼睛刺痛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检查,最终认定起因为工厂和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光化学氧化剂与高湿度条件下生成的硫酸混合物反应生成的烟雾污染。以这一事件为契机,日本各地开始发布光化学雾空气警报。
日本的生态与城市生活环境为经济高速增长付出了沉重代价,日本希望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中找到平衡。1967年日本出台《公害对策基本法》,但强调的是在经济增长前提下的环境治理,法律力度温和,未能阻止60年代愈演愈烈的公害发生与扩散。从1970年11月召集一直延续至次年5月的日本第六十四次临时国会专门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公害的14项法案,被称为“公害国会”,成为从制度上治理公害问题的象征性事件。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对工厂的生产活动以及建筑物拆除时产生的煤烟、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粉尘的排放做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汽车尾气排放限值标准等。随后两年,日本制定《无过失赔偿责任法》和《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明确了污染者的费用负担原则。此外,《公害对策基本法》修正案删除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相协调”的条文,标志着环境保护相对于经济发展的地位提升。同时设立环境厅,推进环境行政一体化。
日本成功治理大气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参与主体的多元性。除了立法机构和行政组织,企业也积极参与,如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开发的i—VTEC发动机技术,不仅输出马力超强,还具有低转速时尾气排放环保、低油耗的特点。此外,在促使全社会认识和参与公害治理,推进环境立法与实施过程中,受害者群体和市民支援群体发起的居民环保运动发挥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