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飞呼吁建空气限期达标制 落实政府责任

2013年06月17日16:3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杨朝飞 大气法 修订 空气 大气 空气质量 限期达标 政府 责任

5月27日,“立法治理雾霾——聚焦大气法修订” 中国可持续能源记者论坛在北京举办,中国环境科学院副院长柴发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等在论坛上发言,建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发展门户网 焦梦 摄)

5月27日,“立法治理雾霾——聚焦大气法修订” 中国可持续能源记者论坛在北京举办,中国环境科学院副院长柴发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等在论坛上发言,建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发展门户网 焦梦 摄)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记者焦梦)“立法治理雾霾——聚焦大气法修订”论坛近日举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长、国家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在论坛上呼吁,应建立和完善地方“空气限期达标管理制度”,在修订大气法时加入相应条款加以落实。

他介绍说,空气限期达标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在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就提出了这项制度,当时仅限于重点城市,要求重点城市要制定“空气限期达标规划”,并限期实现,但基本没有落实。

他认为该计划没有落实的原因主要是,在立法中达标治理规划没有划定各方的责任。 “应当由谁组织制定和实施?由谁负责审批、评估、考核和处罚?由谁负责监督?限期达标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要落实政府的责任,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担负主要责任,政府对未达到空气质量标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建立这个制度,必须要在立法中,明确达标治理规划有关制订、实施、审批、评估、考核、处罚和监督的几个环节。”杨朝飞说。

为此他建议,地方政府应当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达标治理规划”;国家环保部门应当负责制定有关评估、考核、处罚的管理办法;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负责审核、审批规划,负责考核规划的落实,并依法依规对未如期完成任务的给予处罚;公众和媒体应当负责监督。必须要建立一个很好的实施机制、审核机制、评估机制、考核机制、追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不行,必须要有配套的可操作性机制。有关制定、实施、审核、评估、考核、处罚和监督工作,还要和环境信息公开结合起来。向全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让当地群众了解环境信息,便于接受公众监督,也便于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落实地方“空气限期达标管理制度”,可以产生两个重要的结果:

一是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现行的经济增加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今后行政体制改革是我国体制改革的重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从过去直接抓经济建设(追求GDP)为主转变为一个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这样的政府不再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运动员,而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员。当企业产生污染,当企业和居民、和社区产生矛盾的时候,政府就可以作为裁判员依法处罚污染企业。政府的立场公正了,政府的公信力也就提高了。可是现在很多政府官员只是一味地招商引资,千方百计用投资拉动经济。各地新上的大型项目都是政府支持、主导,因此当这些项目和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政府的身份是运动员,肯定会站在企业的一边,站在新建项目的一边,不可能站在环境保护的一边,也很难站在群众的一边。转变政府职能可以降低环境风险,也可以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是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大大减轻“先污染后治理”发展道路带来的高昂代价。现在我国与世界对“先污染后治理”存在着巨大的认识落差。在我国有很多人认为,“先污染后治理”是国家工业化过程的客观规律,是一条必然要走的发展道路;而国际上则认为,凡是走了“先污染后治理”发展道路的国家,都为环境与资源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先污染后治理”是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一条错误的发展道路,是非常沉痛的教训。他们认为,早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国家和地区,环境与资源的代价就会减小;而较迟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国家和地区,环境与资源的代价就会增大,甚至是巨大的代价,有些代价是不可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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