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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项目限值是如何设置的?
答:标准修订稿中污染物项目限值的设置,综合考虑了WHO关于大气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的研究成果和我国当前实际环境形势,从最有助于促进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角度,参考WHO提出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目标值制订了标准限值,这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要实践。
5、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标准以及相应限值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既是我国以人为本,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也是解决灰霾等环境管理需要,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6、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臭氧的监测除沿用之前的1小时浓度值外,还增加8小时浓度值,原因何在?
答:有关研究表明较低O3浓度情况下8小时暴露与健康效应更直接相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对O3的评价也是采用8小时平均浓度值。此次修订在保留O3 1小时的同时增加了8小时这个项目,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可以在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报过程中,更有效提示公众和环境管理部门防护臭氧的健康影响。
7、新指标的设定对于监控和减少我国部分城市雾霾天气有何意义?
答:雾霾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概念:雾是相对湿度较高时发生的自然现象,而霾(灰霾)是一定天气条件下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子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的空气普遍混浊现象。我国区域性灰霾天气日益严重,与人为排放的大气颗粒物不断增加,尤其是细颗粒物增加有关。标准修订稿增加PM2.5项目为基本监控项目,同时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出发点就是针对当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引导有关区域的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相应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防控灰霾等重点大气污染问题。我们相信,通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标准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能够在实际中逐步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