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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所有味精企业废水处理厂(站)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水质在线监测
系统,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监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水量、pH 值、CODCr、NH3-N。
8.2 过程控制
8.2.1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控制方式。
8.2.2 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控制要求和参数。
8.2.3 现场检测仪表应具备防腐、防爆、抗渗漏、防结垢、自清洗等功能。
8.2.4 小型综合废水处理站的主要生产工艺单元可采用自动控制, 5000m3/d 及以上规模的综合废水
处理站宜采用集中管理和监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8.2.5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过程控制应参照GB50014 的相关规定。
9 主要辅助工程
9.1 构筑物
9.1.1 主要处理构筑物及主要设备应不少于2 组,并将总负荷分配到各组。
9.1.2 处理构筑物应符合GB 50009、GB 50191 的有关规定,并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确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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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安全耐用,操作方便,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9.1.3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流入调节池重新处理。
9.1.4 废水处理厂(站)应设规范化排污口。
9.2 电气
9.2.1 独立处理厂(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9.2.2 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GB 50054 的规定。
9.2.3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GB 50052 的规定。
9.2.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应符合GB 50194 的规定。
9.3 给排水与消防
9.3.1 废水处理厂(站)排水一般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当潮汛、暴雨可能使排水口标高低于地表水水
位时,应设防潮闸和排水泵站。
9.3.2 给水管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9.3.3 废水处理厂(站)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016 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的车间或场所应按消防部
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 处理构筑物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走道板防滑梯等安全措施,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
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10.2 存放有害物质的构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阻隔防护设施。
10.3 地下构筑物应有清理、维修工作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10.4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
物应采用等点位联接。
10.5 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10.6 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保持周围有一定的操作
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10.7 处理厂(站)内应有必要的安全、报警等装置。
10.8 处理厂(站)应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各种设施及防护用品应
10.9 由专人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选择厌氧生物预处理工艺的处理厂(站)应加强厌氧区域的安全管理,并安装沼气泄露报警装置。
11 工程施工与验收
11.1 工程施工
11.1.1 味精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11.1.2 味精废水处理工程设施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3 味精废水处理工程应按设计进行建设,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
行施工。
11.1.4 味精废水处理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取得供货
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以使用。
11.2 工程竣工验收
11.2.1 味精废水处理工程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应专项验收规范和本标准
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性使用。
11.2.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 50303 的规定。
11.2.3 味精废水处理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设备技术文件和技术说明书,专项设备施工验收及其他文件。
11.2.4 各设备、构筑物、建筑物单体应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后,应进行清水联通
启动验收和整体调试。
11.2.5 试运行应在系统通过整体调试、各环节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启动。
11.3 环境保护验收
11.3.1 味精废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味精废水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应在生产试运行期对废水处理工程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应
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11.3.2 废水处理工程性能试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去除率、进出水水质等达标排放指标。
11.3.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应按HJ/T 354 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