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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以及交通运输部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发布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请项目符合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的支持范围;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六)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节能减排量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减排量审核。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第三方机构认定办法并依据办法规定公布机构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中选择审核机构。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材料,连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意见,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各省(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申请程序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