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2007年8月9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对退耕还林政策做了新的完善,主要内容就是在原有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退耕还林完善政策措施的要点有六条:
一是原有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结束后,再延长一个周期,即还生态林再补8年、还经济林再补5年、还草再补2年。
二是在延长期内,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拿出一半对退耕农户进行直接补助,即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是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拿出另一半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等方面,并对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四是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到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五是中央有关补助资金,按核实的还林还草面积,逐年核定各省的补助总量,包干到省;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
六是逐步提高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