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据推算,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大概需要国家和全社会投入20000亿元人民币。因此,以下方面的金融支持和改革对新农村建设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培育竞争性金融市场支持新农村建设
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投入保障。它不仅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筹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的功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灵活与优质的服务。但是,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的收缩,加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被清理整顿,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尤其是县城以下的广大农村区域,只剩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部门。这样一来,农村合作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活动的绝对垄断者。即使按照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多模式改革的设计看,也不可能创造出多元与多主体竞争的格局,更谈不上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培育。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独家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不打破,就不可能实现培育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目标。
政策诱导和体制创新是打破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合作社独家垄断格局,培育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前提。通过政策诱导,例如改变过去实行的金融利率抑制政策,在利率市场化的诱导下,把已经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大型金融组织和资金再吸引回到农村金融市场,修补农村金融市场单一主体结构的缺陷,形成多主体竞争格局。通过机制创新,例如,根据中央2005年1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因此,首先要给民间金融正名;其次是借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史性机遇,加快民间金融浮出水面的试点,或者让民间金融参与地方超小型金融的组建。最终形成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金融、中型地方股份制商业金融、小型民间金融互为补充和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通过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竞争与互补,满足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通过政策诱导,调动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的积极性
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离不开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能不能尊重改革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商品经济主体地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成败的关键,也是其今后能不能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的前提。从中央对改革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目标的定位看即: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信用社和基层政府对这样的政策定位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服务“三农”带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金融性质,如何解决政策性金融与金融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和信用社都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政策性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是多元化、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培育和发展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将农村金融等同于政策性金融,更不能将目前为“三农”,或者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等同于政策性金融组织,而在经营对象的选择和经营空间的划分上对其进行限制。特别是一些改制后成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商业性金融的运行要求开展业务,政府不能、也不应该给其规定服务对象、活动区域。如果这样做,就违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因此,解决农户和新农村建设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问题,不能用行政强行规定的办法,而应当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例如,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金融组织,按照承担金融业务的绩效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再例如,可以给予商业性信贷利率以贴息,将其转变为政策性利率,以服务于政策性业务,等等。
谈到农村金融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不能不涉及到当前的邮政储蓄问题。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方面农民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每年有5000亿左右的资金,通过邮政储蓄的渠道流出农村。当然,邮政储蓄中的一部分资金,后来又通过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形式流回农村,但邮政渠道流出的净资金数量还是比较大的。这个问题需要引起金融部门的重视。为了将邮政储蓄的资金留在农村,有必要对邮政储蓄进行改革。例如,建立邮政银行,规定其在农村吸收的邮政储蓄中的大部分,必须用于农村信贷活动。邮政储蓄和其他的农村金融组织可以承担政策性金融服务,但不能把农村金融组织当成政策性金融组织来对待,更不能将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的金融服务作为政策性金融业务来要求,否则,有可能将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投入转变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债务,更为严重的是,将危害到整个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三、创新农村社区金融组织,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如果能通过组织创新,发育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那么将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一般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小型化;二是以金融合作为主;三是以社区为活动范围。这些金融组织更贴近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更知道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需要什么样的金融服务。但是,在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过程中,虽然有些改制后的金融机构也称合作金融组织,但农民被边缘化的现象,已使其开始远离农民,并很难真正反映农民的意愿。根据我们的调查,一些地区的信用社在增资扩股中吸收的入股对象并没有充分照顾到农民的需求和利益,入股对象大量的是政府公务员、企业老板。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增资扩股中,农民不愿意入和入不进去被边缘化的倾向十分突出。这个问题如何在今后的改革中给予妥善解决,需要引起金融监管和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如果我们不能在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基础上发育社区型合作金融的话,那么,就应当允许给予一定的政策和制度空间,由农民自己成立和发育真正社区合作型的金融组织。(张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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