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岁末中国正在发生的一个“取消”和一个“建设”,注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次标志性事件:12月24日下午3时许,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刚刚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据有关人士分析,这一草案极有可能在12月29日本次常委会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取消农业税,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000多年的“皇粮国税”真正成为历史;而在不久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被正式写入“十一五”规划,对于打破困扰中国农村社会千百年的“温饱陷阱”,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一个取消一个建设,喻示着从农业税终结的地方开始起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新农村建设为起步的和谐社会构建。新的开启必然基于一种历史宿命的终结,因此终结之处也正是开启之点。
取消农业税的历史意义以及对于中国农民的福音,已不言而明。诚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所说,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2005年已有约8亿农民受益。然而也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多么大的经济总量除以13亿都可以变为一个很小的数目,这就成为很低很低的人均水平。”那么,既使以500亿元之高,平摊到8亿之众的农民头上,我们不难看出,对9亿农民和广大农村社会来说,取消农业税更多是一种政策意义。
“取消农业税”绝不意味着农民收入的自动增长,也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论是实现农民增收,还是建设新农村的愿景,根本仍在于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所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这一路径之上。因此如果说,取消农业税之举充分体现了“少取”之义,那么在后农业税时代,新农村建设更重要的任务,则在于“多予”“放活”之上。
“多予”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之义。农业是弱质产业,世界各国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都要对农业和农村给予支持和保护。这就需要在城乡统筹的前提下,加大工业及城市对于农业和农村的反哺,加大扶持力度,调整投入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强农村基础事业及设施的建设,建立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等等。“放活”则在于放活农村经济,充分调动农民自主创业和增收的积极性。我们不可能指望,背负着政策歧视以及权利限制的农民能够有更多致富的机会,因此,只有突破一切妨碍农民增收的思想观念,取消一切限制农民创业的政策性规定,革除一切束缚农民增收的体制弊端,才能激发农民群众自主创业增收的潜能。
应该说,对于“后农业税时代”,我国公共财政已作出了充分的安排,比如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而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一五规划同样作出了相应的规划,“多予、少取、放活”的思路也已基本就绪。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愈宏大的事业愈需要谨慎操作,愈需要通过完备的制度设计规避前进过程中任何可能的风险。
比如在“少取”方面,需要考虑如何继续加大配套改革力度,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在“多予”方面,则需考虑如何防止利益集团从公共财政中分得更多的“银子”;在“放活”方面,则需考虑如何通过农村村民自治等形式进一步强化农村社会的管理。
“中国将在五年内取消农业税”,这是温家宝总理代表中央政府在2004年3月作《政府工作报告》之时提出的。仅仅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全面取消农业税已在中国成为现实。有了这样的速度与魄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虽然困难重重,也必将会成为现实。(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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