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投资促进
第一百条 【投资促进机制】
国家制定外国投资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外国投资促进机制,引导外国投资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提升利用外国投资的质量和水平。
第一百零一条 【投资促进政策】国家依法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人才、产业、培训、研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外国投资。
第一百零二条 【行业区域政策】
国家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移形势需要,促进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的行业领域,以及特殊经济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投资,举办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 【投资促进服务】
国家建立外国投资公共服务体系,向外国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和信息等方面的投资促进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投资促进秩序】
国家推动建立合理规范的投资促进秩序。
不得以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等方式鼓励外国投资。
第一百零五条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
国家支持国际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外国投资促进活动。国际投资促进机构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国家关于外国投资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建立并实施全国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三)建立全国性外国投资公共信息、项目与咨询服务平台;
(四)开展全国性投资促进活动和投资促进培训工作;
(五)设立海外投资促进代表机构;
(六)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促进机构、国际投资促进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接受和协调处理外国投资者投诉,协助维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六条 【国际投资交流平台】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举办建立国际投资交流平台,推动和促进跨国投资。
第一百零七条 【投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建立和完善国际投资促进网站和国际投资项目数据库。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投资促进】
国家鼓励各地方建立和完善国际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 【特殊经济区域】
国务院可以设立特殊经济区域,促进外国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一百一十条 【特殊经济区域管理】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特殊经济区域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