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11-25 15:39:2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法制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

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裁定。

第三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在取保候审决定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决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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