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11-25 15:39:2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法制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家庭暴力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内容,22个省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为了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66个中央单位以及31个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6章41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第二条第一款)。考虑到家庭寄养关系客观上类似于家庭关系,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第二条第三款)。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二、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

做好预防工作是有效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手段。为此,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征求意见稿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要求用人单位、新闻媒体、司法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中小学校做好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是加大业务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职业技能。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业务培训(第九条)。

三是建立社会服务机制,多渠道化解家庭矛盾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预防工作,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家庭关系指导等相关服务;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加害人依法进行行为矫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是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提高监护人的依法监护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八条)。

   上一页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返回顶部